作者:来源:县住建局发布日期:2016-12-09点击:98次 申请后 一、廉租房的租金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具体收费标准由县住保办报县物价局确定。 二、结果公示 县住保办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受益人居住地予以公布。 三、监督管理 1)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 2)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住保办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诉。 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住保办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住保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进行调整并告知当事人。县住保办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4)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保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②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用于其他经营行为,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③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④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 6)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法律责任 ①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③廉租住房保障部门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④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我们|不良信息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