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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水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2017-6-20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8|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蓬莱镇

摘要: {"原始ID":"eb80a2aa2e6644f4b7a3a6bb53e6373e","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发布者":"大英县蓬莱镇","文件编号":"大蓬府发[2017]39号","附件":[]}
  各村委会、办事处:

  为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确保水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大府发〔2008〕10号《关于大英县水利工程农业税费征收使用办法》及大水函〔2017〕22号《关于下达2017年农业水费征收任务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我镇2017年农业水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费征收原则

  农业水费属农业生产成本,必须实行有偿供水,并坚持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

  二、水费征收标准

  (一)县管骨干水利工程灌溉区

  1.灌溉水费:

  (1)寸塘口水库灌区:自流灌区按标准50元/亩,一级提灌按标准25元/亩征收。

  (2)人民渠灌区:自流灌区按标准60元/亩,一级提灌按标准30元/亩,二级提灌按标准18元/亩征收。

  2.基本水费:

  因干旱或其它原因造成未使用工程水源的,征收基本水费,其标准为每亩20元。

  (二)小型水库灌区

  小(一)型水库自流灌区,按标准每亩25元征收,小(二)型水库自流灌区,按标准每亩24元征收,提灌的按自流灌溉的70%-80%征收。

  (三)江河提灌站灌区

  按标准每亩12元征收。

  以上征收标准内,均不含提灌站提水电费、管理费、维修费等项目费用。

  三、农业水费征收和管理工作

  (一)农业水费征收以办事处为单位,按其辖区内各村社所涉及的灌区标准据实计算收费。具体数据以镇政府下达为准。水费征收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二)各办事处于6月30日前将水费上交镇财政所。

  (三)各办事处积极组织村干部按规定任务认真收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按比例返还给办事处做工作经费。超过规定时间,每超过1天返款比例下调一个百分点,超过5天,不返还工作经费,并通报批评和扣减目标分。提前完成任务,视其情况,给办事处增加目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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