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确保水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大府发〔2008〕10号《关于大英县水利工程农业税费征收使用办法》及大水函〔2017〕22号《关于下达2017年农业水费征收任务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我镇2017年农业水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费征收原则 农业水费属农业生产成本,必须实行有偿供水,并坚持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 二、水费征收标准 (一)县管骨干水利工程灌溉区 1.灌溉水费: (1)寸塘口水库灌区:自流灌区按标准50元/亩,一级提灌按标准25元/亩征收。 (2)人民渠灌区:自流灌区按标准60元/亩,一级提灌按标准30元/亩,二级提灌按标准18元/亩征收。 2.基本水费: 因干旱或其它原因造成未使用工程水源的,征收基本水费,其标准为每亩20元。 (二)小型水库灌区 小(一)型水库自流灌区,按标准每亩25元征收,小(二)型水库自流灌区,按标准每亩24元征收,提灌的按自流灌溉的70%-80%征收。 (三)江河提灌站灌区 按标准每亩12元征收。 以上征收标准内,均不含提灌站提水电费、管理费、维修费等项目费用。 三、农业水费征收和管理工作 (一)农业水费征收以办事处为单位,按其辖区内各村社所涉及的灌区标准据实计算收费。具体数据以镇政府下达为准。水费征收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二)各办事处于6月30日前将水费上交镇财政所。 (三)各办事处积极组织村干部按规定任务认真收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按比例返还给办事处做工作经费。超过规定时间,每超过1天返款比例下调一个百分点,超过5天,不返还工作经费,并通报批评和扣减目标分。提前完成任务,视其情况,给办事处增加目标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