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经县政府五届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大英县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实 施 意 见
为弘扬新风正气,鼓励见义勇为,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16〕2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保护,建立长效机制
本《实施意见》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大英县行政区域内,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或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由县综治委牵头成立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见义勇为工作重大问题,规范确认标准、审核程序,明确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严格按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程序认定、申报。
见义勇为人员由县人民政府发文表彰奖励。各镇乡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把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
二、明确责任,落实政策待遇
(一)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实际困难。
民政等部门要切实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及时救助,符合条件的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致残后丧失生活能力、配偶改嫁造成见义勇为人员子女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应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代养。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所得奖金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卫计等部门要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因伤残造成长期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人员,通过医疗机构适当减免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人社等部门要积极扶持就业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应优先进行就业援助。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教育等部门要加大对适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应予以优先接收。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可以在其居住地、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县教育局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就读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其就读学校要根据教育资助政策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助。被评定为见义勇为的考生或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按规定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特殊录取政策。
住建等部门要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的城镇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应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和适当照顾。
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切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防止见义勇为人员受打击、报复或陷害。司法部门要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
残联等部门要做好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伤残认定,为他们提供康复用品、残疾预防、无障碍设施等环境和条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就业、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
(二)加大奖励力度,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优抚补助政策。
评定为县级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对于没有伤亡的人员,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于致1-4级残疾的人员,县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12、10、8万元;对于牺牲的人员,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符合市级见义勇为称号条件的,报市政府认定奖励。
设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县财政局每年预算10万,定期注入基金专户。见义勇为基金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见义勇为专项基金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县财政局安排,县民政局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不足的,由县财政局安排,县民政局发放。
三、注重宣传,弘扬新风正气
(一)强化宣传引导,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见义勇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见义勇为相关法规、政策、先进事迹及社会关爱等活动进行宣传。通过举办报告会、巡讲活动,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二)鼓励社会参与,扶持各类见义勇为社会组织。要积极培育、扶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等各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自我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关心、关爱活动,在宣传、表彰、奖励、帮助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