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五届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2017年5月2日
大英县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英县城市水系的规划、控制、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协调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遂宁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防洪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生态景观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应当划定蓝线。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城乡规划、水务、住建、公用、国土、环保、林业、农业、文广、交运、城管执法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蓝线、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检举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应综合考虑防洪排涝、排污、水资源保护、河湖健康发展、水生态良性循环的需要;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与同阶段的城市规划协调一致;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编制各类城乡规划时应划定城市蓝线,城市蓝线应当符合水系规划并与城市规划一同报批。
(一)在城市总规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并明确表示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城市蓝线,规定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范围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相应的界址地形图、保护限建距离等。
第八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滩地;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未经批准设置、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九条 在蓝线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活动,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符合蓝线保护和控制指标要求;
(二)应当按照蓝线管理规定和相应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三)应当符合水利工程相关管理条例规定并应保持河道或水系的完整性,尽量维持河网原生态格局;
(四)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及住建、公用、水务、交运、环保、文物保护等其他审批事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因其他情况需临时占用蓝线范围内用地和水域时,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水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
第十二条 城市蓝线是城市水系治理、水源保护的依据。河道堤防(护岸)、亲水绿岛、滨水公园、航运码头等各类滨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蓝线管理规定。支持和鼓励生态岸线建设,改善水生态环境,因水体自然岸线保留或恢复、水生态和水景观建设等需要,在符合防洪和航运等条件下允许对城市蓝线进行局部调整和优化。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城市蓝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只允许在以下特殊情况时按程序调整:
(一)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
(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的;
(三)城市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港航工程建设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
(四)发生地震、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而发生确需修改的;
(五)经评估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城市蓝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上位规划改变,确需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规划按《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审批程序报批;
(二)因重要建设项目和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城市蓝线的,城市建设实施部门应出具具体的调整方案、论证报告,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水务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批准和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公示,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蓝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擅自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乡集镇规划区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大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