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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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1)项目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进行。(第十七条)
(2)废水排放管理。排污许可证明确排了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在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第二十一条)。当事单位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二十二条)。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排污费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3)饮用水水源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五十七条)。大英县饮用水源保护区为:寸塘口水库、星花水库、象山镇象山大桥上游、五五水库、回马镇回马集中供水站、钱开茂供水站、黄万有供水站、玉峰镇四五水库、通仙乡通仙乡供水站、智水乡智水集中供水站。(以上饮用水源地均为一级保护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1)燃煤大气污染。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第三十条)。
(2)废气、尘和恶臭污染。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第三十六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
(1)项目建设。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第十三条)。
(2)工业噪声。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90)(第二十三条)。其厂界噪声范围为“昼间”(6:00至22:00之间)50—70分贝;“夜间”(22:00至次日6:00之间)40—55分贝。
(3)建筑施工噪声。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第三十条)。其建筑施工噪声范围为“昼间”(6:00至22:00之间)不超过70分贝;“夜间”(22:00至次日6:00之间)不超过55分贝。
(4)社会生活噪声。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第四十五条)。
4.环境污染举报投诉方式
当发现单位正在进行偷排、漏排的行为,发现者可以拍下具有地域标志及排污现象在内的图片,并及时联系大英县环境保护部门(环境投诉专线:12369(24小时);或拨打电话:0825-7821943;或登录大英县环境保护局门户网(http://www.dyxhbj.gov.cn/),通过局长信箱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