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大英县保留一般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
2017年4月17日
大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保留一般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
(一)保留的公务用车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中心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二)保留车辆实行动态管理,派遣车辆完成单次派遣任务返回后司勤人员应及时向公务用车管理中心报告,返还车辆钥匙、行驶证,并保证车辆内外清洁,便于车管中心再次用车调度。
(三)做好应急用车管理工作,每天安排应急值班司勤人员,并随时对值班期间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督查。
二、车辆派车管理制度
(一)用车单位实行派车单制度。
(二)各单位因公务需要用车时,由用车单位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公务用车管理中心根据公务用车改革制度的相关规定派车。
(三)司勤人员根据派车单提前做好准备(包括检查车况、加足油料等)按时出车,确保用车人员准时、安全用车。
(四)派遣车辆在途中因用车单位和人员的要求,需临时改变路线行程时,司勤人员需及时向公务用车管理中心调度中心汇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行车结束后,公务用车一律停放在指定停放点,并将派车单交回公务用车管理中心。
(六)公务用车的车辆类型根据用车单位工作目的地(如下乡、特殊路段等)或天气状况进行安排,不得随意指定用车。
三、车辆燃油及油卡管理制度
(一)公务用车管理中心根据各车辆的不同车况、使用年限和运行情况确定油耗限额。
(二)每月初,由公务用车管理中心专人统计每辆车月初里程,建立当月行驶里程台账。用油量按百公里计算,每月公布一次。对安全行驶、节约用油的车辆司勤人员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超过限额的,给予相应处罚。
(三)车用燃油统一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定点加油单位办理油卡,实行一车一卡,统一结算。
(四)各公务用车使用单位的司勤人员负责车辆实际加油管理、统计车辆行驶里程和单车核算,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中心登记备案。
(五)加油卡实行定车定点加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六)所有车辆原则上必须在指定加油站加油,司勤人员在长途行驶前必须提前将油加满,尽量杜绝在外加油的现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前申请,经公务用车管理中心请示领导同意后方可加油,同时由乘车人员在派遣单上确认签字方可报销,未经过审报同意的现金加油,费用由司勤人员自行承担。
(七)外出公务期间,若遇急需加油时,司勤人员使用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的油卡副卡进行加油,且做好油卡的保管工作,司勤人员如发现油卡丢失时,应立即向加油站及公务用车管理中心联系、挂失,如因挂失不及时造成卡内油量被盗刷的,全部损失由司勤人员自行承担。
四、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一)保留车辆建立一车一档,对所有车辆的来源、购车时间、车辆原值、基本装备、性能、行程里数、修理次数、上次维修保养时间等进行登记,以便备查核实。
(二)所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包括修理、装饰、更换轮胎和日常维护保养更换机油等。
(三)车辆需维修时,应由司勤人员如实申报维修项目,(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并由公务用车管理中心根据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组织专业技术鉴定组进行鉴定,再由公务用车管理中心根据鉴定报告确定维修项目及费用,开具车辆派修单,经分管领导及局长同意后,统一由车辆管理中心人员驾车到指定的修理中心进行维修保养。未经同意,擅自在非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车辆的,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车辆维修原则上必须按公务用车管理中心核定的项目进行维修保养,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范围,如需要增加维修项目,应及时报告公务用车管理中心负责人,以督查科负责人现场核实为准。
(五)严禁超标准装修以及增添与车辆行驶性能无关的设备。
(六)车辆在实际维修过程中,维修负责人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送修申请单不相符时,应及时与修理中心进行核查,车辆修复后维修负责人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无误后,由维修负责人员在维修清单上签字。
(七)如出差途中发生车辆故障,应及时向公务用车管理中心汇报,并按照“必要、有效”的原则就近维修。维修前需报公务用车管理中心负责人请示领导批准后实施。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零配件司勤人员必须带回并交公务用车管理中心验收,由工作人员登记保管,不得私自处理,事先未汇报或未经同意擅自安排的,以及未交旧换新者,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公务用车管理中心应急电话:7815195,13778706688)。
(八)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司勤人员必须及时向公务用车管理中心、交警、保险公司报告,不得漏报、瞒报。维修时必须按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厂维修车辆。
(九)维修保养工作流程示意图:
凡保留车辆进厂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和车辆辅助用品由司勤人员填写申请表交于公务用车管理中心 |
由公务用车管理中心根据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组织专业技术鉴定组进行鉴定 |
由公务用车管理中心根据鉴定报告确定维修项目及费用开具车辆派修单 |
分管领导根据车辆派修单签署意见 |
局长根据股室及分管领导意见签署审批意见 |
由司勤人员将车钥匙交于技术人员,再由技术人员驾车驶入维修厂进行维修保养 |
车辆维修保养完毕后,由技术人员逐一审查维修保养清单,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将维修保养车辆清洁后开回公务用车停放区域,车钥匙交回公务用车管理中心 |
五、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驾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遵守公务用车管理中心相关规章制度,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树立“安全、准时、优质、高效”的准则,保障用车需求。
(一)全体驾驶人员应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不得参与、议论乘车人的说话内容。
(二)熟悉和掌握所驾车辆的技术性能,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驾驶车辆时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管人员指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驾驶证、行驶证等各种有效的行车手续、随车资料携带齐全,并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交警部门安全行驶规定,严禁违章行驶,行车中要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确保安全,行车每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并对车况进行检查。因司勤人员违章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三)爱护车辆,自觉坚持“三检制度”(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经常保持车容整洁卫生,附件齐全有效,技术状况良好。坚持中速行驶,不开“赌气车、英雄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带病驾车、强行超车。
(四)司勤人员对所驾车辆负有直接责任,不得私自将所驾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将车辆私自借出,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出车,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五)规范使用加油卡,自觉节约油料,降低综合费用。严禁加油过程中使用油卡换取香烟、饮料等商品,严禁倒换现金或向公务用车以外的车辆加油,一经被发现或举报有以上行为将予以罚款和通报处理。
(六)正式在编、在册司勤人员工资、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管理,车辆运行时所需司勤人员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出差时发生的补助(含食宿)在使用单位进行报销。若遇重大应急、抢险任务时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调度司勤人员。
(七)司勤人员对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八)司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做好车辆行驶里程、油料消耗的统计、车辆年审等工作。随时检查各类证件的有效性。
(九)司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夜间和双休日集中停放制度,凡私自将车乱停乱放而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
(十)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学习,紧把安全关,加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保持安全警钟长鸣。
六、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4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