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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英县蓬莱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7-2-7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3|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蓬莱镇

摘要: {"原始ID":"479d2403da774cbab7c925e64dc82b15","发布时间":"2017年02月07日","发布者":"蓬莱镇","文件编号":"大蓬府发[2017]7号","附件":[]}

  各办事处,镇级各部门:

  《大英县蓬莱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英县蓬莱镇人民政府

  2017年2月7日

  


  大英县蓬莱镇党政办公室2017年2月7日印发


  大英县蓬莱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高我镇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能力,及时、有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遂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大英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以及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预警响应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共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动物疫病灾害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负责控制、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成员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动员全社会共同积极参与突发重大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总支、镇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各总支属地管理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五)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1.1 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镇党委书记 但成贵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谭雯旻

  副指挥长:镇副镇长 陈红军

  镇人大副主席 何菊华

  成员名单:镇人大主席张斯俊、副书记姚山、纪委书记易琴、副镇长刘欣、组织委员吴小平、相关部门负责人。

  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预备队。办公室设在蓬莱镇畜牧兽医站,由蓬莱镇兽医站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动物防疫工作的副站长任副主任。启动本预案后,与镇政府应急办合署办公。

  1.2 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指示精神和要求,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协助县指挥部开展全镇范围内突发一级、二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县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协调突发三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突发四级(一般)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和部署跨部门、跨地区的防控应急处置。

  (2)研究制定我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有关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预案、方案、通告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研判疫情发展趋势,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

  (3)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协助各总支开展防控工作。

  (4)对各总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5)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6)研究、处理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其他重大事项。

  1.3 成员部门(单位)职责

  (1)疫情扑灭

  蓬莱镇畜牧兽医站、蓬莱镇中医院、蓬莱镇派出所、蓬莱镇林业站、蓬莱镇卫计站、蓬莱镇食品药品监督分局及事发地各总支:负责迅速集结队伍,调集应急物资、设备和设施,赶赴事发现场,展开畜牧业、林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调查核实,并组织实施对疫区、携带疫病动物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封锁、隔离、扑灭、无害化处理等应急措施。

  (2)卫生防疫

  蓬莱镇卫计站: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赶赴疫区,组织开展现场病员救护,转移外送重病人员,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指导疫区内相关人员的个人防护。

  蓬莱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做好饲养环境消毒、畜禽免疫及检疫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制传染病与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蓬莱镇林业站: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站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3)流通监管

  蓬莱镇畜牧兽医站、蓬莱镇中医院、蓬莱镇派出所、蓬莱镇林业站、蓬莱镇卫计站、蓬莱镇食品药品监督分局、蓬莱镇工商所:按照指挥部指令和相关规定,负责设置临时检疫消毒站,对疫区及受威胁区域畜禽运载工具与车辆进行消毒,加强对进出人员疫病监测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实行严密监管。

  (4)后勤保障

  镇财政所、镇民政办: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物资、药械的筹集、调拨并加强监管;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及救济工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治安保障

  蓬莱镇派出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疫情监控

  蓬莱镇畜牧兽医站、蓬莱镇中医院、蓬莱镇派出所、蓬莱镇林业站、蓬莱镇卫计站、蓬莱镇食品药品监督分局、蓬莱镇工商所:负责迅速组建应急处置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核实研判和跟踪监测,科学分析疫情对各领域产生的影响,提出防控处置措施建议,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服务。

  (7)宣传报道

  镇广播站:坚持正面报道,按照指挥部指令和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应急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和疫病常识、防范措施等信息。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经镇应急办公室协调,协助开展相应工作。

  2.专家组

  专家组由技术官员和疫病防治、流行病学、疾病控制、野生动物、经济、法律、风险评估、动物福利等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修改和处置技术方案的制定工作;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应急处理机构

  应急处理预备队由畜牧兽医站、卫计站、派出所、林业站、工商所等部门人员组成,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组织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免疫等疫情处理。预备队分设疫情处置、封锁治安、紧急免疫、疾病控制分队,各分队由相应的专业人员组成。

  (六)疫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1 责任报告单位:辖区内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站,各总支,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1.2 责任报告人:蓬莱镇辖区内的防疫及监督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兽医从业人员;村级防疫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时限及内容

  2.1 疫情报告时限: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突发动物疫情事件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镇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牧兽医站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初步认定,认定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30分钟内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后书面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派兽医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情确认(必要时与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共同确认),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指导开展紧急隔离、消毒等初期处置工作,在1个小时内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委办、县府办、县应急办报告,根据指挥长的指令向市畜牧局、省畜牧局报告。

  2.2 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动物种类、品种、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按照省、市相关分级标准,分为突发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重大动物疫情。

  二、应急处置程序

  (一)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当我镇突发一、二、三、四级重大动物疫情时报请镇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经批准后启动本应急预案。

  (二)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级别。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1.先期处置。动物疫病可疑疫情发生后,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地乡镇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防控,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等;同时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乡镇畜牧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技术指导,与各总支共同做好疫情先期处置工作。

  2.疫情确诊后,分级响应。应对突发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重大动物疫情,分Ⅰ 级、Ⅱ级、Ⅲ级、Ⅳ级启动响应。Ⅰ 级、Ⅱ级、Ⅲ级响应由市、县行政机构设置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镇人民政府、蓬莱镇畜牧兽医站按市、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工作,并根据要求启动本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全力配合、协助市、县指挥部工作。

  应对突发四级重大动物疫情,启动Ⅳ级响应。由镇政府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3.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镇应急指挥部提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在2小时内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通报疫情,对控制和扑灭疫情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决定。

  4.镇应急指挥部要立即调集预备队,实施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控制措施。

  4.1疫点的封锁

  禁止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疫点;对染疫、疑似染疫、病死的动物和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在疫点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和消毒设施,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载工具、污染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对疫点内的动物圈舍、粪便、垫料、污水和其他受污染的物品、场地,在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2疫区的封锁

  禁止易感染动物出入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周围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疫区出入口设立监督检查消毒站,对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污染物品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经营活动;对易感染动物进行检疫,未检出疫病的动物实施紧急免疫,并在指定地点圈养、放养或者使役;检出疫病的动物应当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场所、粪便、垫料、污水和其他受污染的物品、场地,在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3受威胁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疫病普查,并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禁止从疫区购进易感染动物及动物产品或者到疫区放牧;确定人员监测动物疫情。

  5安全防护

  5.1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在必要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佩戴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5.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在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

  (三)监测预警

  畜牧兽医站、卫计站、林业站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充分发挥当地群众、村级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的能动作用,按照有关要求,完善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健全动物疫情监测制度和方案,强化监测,保证质量。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应急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通过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宣传渠道或组织人员,及时向广大群众告知疫情,并将可能直接危及人类健康、动物安全及生存环境等信息进行预警。

  (四)信息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由镇政府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动物疫情和疑似动物疫情消息。

  (五)应急响应的解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经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镇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应急结束。

  三、后期处置

  (一)后期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镇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一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二)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制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镇应急指挥部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三)恢复生产

  根据所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以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重建工作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四、应急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农业、卫生、财政、交通、商务、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疫情监测和预警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等,要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支持。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镇人民政府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预备队由兽医、卫生、派出所、工商等部门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2.物资保障

  按照属地储备的原则,各总支分别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备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衣裤、乳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卡车、现场诊断和消毒专用车等;密封用具:高强度环保密封塑料袋、塑料布等;通讯工具:车载电话、对讲机等;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等。

  建立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和使用程序,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物资处于有效状态。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灾害,确保应急供应,不得擅自挪用。

  3.经费保障

  及时安排落实紧急免疫、监测、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等应急处置的经费,同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4.通信保障

  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应将通讯工具等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建立跨部门、多路由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镇政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与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5.各成员部门(单位)应按照其职责,切实履行应急保障及疫情处置任务。

  五、监督管理

  (一)培训和演习

  镇各总支、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知识和技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常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常识;工作协调、配合有关要求。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各总支、各相关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演练,确保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应急能力。

  (二)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镇党委政府组织各总支、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三)责任

  镇纪委对《大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在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未尽到职责和义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奖励、抚恤和补助

  镇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和参加疫情处置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和缩略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125号公告。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适时修订本预案。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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