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 非法出版物销售 | 销售非法音像、图书等出版物的行为 | 禁止销售非法音像、图书等出版物的行为 | 销售非法音像、图书等出版物的行为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取缔 | 县文广新局 | |||
9 | 机动车乱停放 | 在未经许可、未合法设置停车泊位的地点停放机动车辆 | 无乱停放机动车 | 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人行道上未经批准占道停放机动车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取缔 |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 |||
10 | 非机动车乱停放 | 在未经许可、未合法设置停车泊位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未按序停放 | 无乱停放非机动车 | 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人行道上未经批准占道停放非机动车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整改 | 县执法局 | |||
5 | 突发事件 | 1 | 供水管道破裂 | 供水管道破裂导致的跑、冒、滴、漏,路面溢水现象 | 自来水管管道无漏水 | 自来水管道破裂、漏水(施工人员未赶到,问题现场尚未围护)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现场围护 | 县水务局川投水务集团大英有限公司 | |
自来水管道破裂、漏水(现场己围护尚未修复) | 8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修复 | ||||||||
自来水管道破裂、漏水(道路恢复畅通,路面不平整)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5 | 突发事件 | 2 | 燃气管道破裂 | 燃气管道破裂导致的燃气泄漏现象 | 无燃气漏气 | 燃气管道破裂漏气(施工人员未赶到,问题现场尚未围护)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现场围护 | 县住建局中石油大英燃气公司 | |
燃气管道破裂漏气(现场己围护尚未修复) | 2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修复 | ||||||||
现场已维护尚未修复(道路恢复畅通,路面不平整) | 5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
3 | 排水管道堵塞 | 排水管道堵塞或破损导致的排水不畅、污水外溢等现象 | 无排水管道堵塞污水外溢 | 排水管道堵塞或破损导致排水不畅、污水外溢 | 12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恢复 | 县公用事业局社区、园区管委会产权单位 | |||
4 | 热力管道破裂 | 热气、热水输送管道破损引起蒸汽或者热水外溢现象 | / | / | / | / | / | / | |||
5 | 路面塌陷 | 路面(边坡)出现塌陷、下沉等现象 | 路面无塌陷 | 路面塌陷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尚未围护) | 3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围护 | 建设单位县公用事业局 | |||
路面塌陷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已围护尚未修复) | 6工作日 | 1.5工作时 | 基本平整 | ||||||||
路面塌陷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现场路面尚未恢复) | 12工作日 | 1.5工作时 | 完全恢复 | ||||||||
6 | 道路积水 | 道路(桥涵)大面积积水,影响通行的现象 | 道路无大面积积水、无影响通行 | 道路大面积积水、影响通行 | 5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清除 | 建设单位县公用事业局 | |||
7 | 道路积雪、结冰 | 道路积雪结冰,影响通行的现象 | 道路未出现大面积积雪结冰、影响通行 | 道路大面积积雪结冰、影响通行 | 5紧急工作时 | 1.5工作时 | 清除 | 建设单位县公用事业局 | |||
5 | 突发事件 | 8 | 架空线缆脱落 | 在道路、小区和其他室外公共空间架空的线缆破损下坠,危害公共安全现象 | 架空线无断落、拖地、坠落 | 区域内出现架空线无断落、拖地、坠落 | 6工作时 | 1.5工作时 | 修复 | 主管部门产权单位 | |
9 | 火灾 | 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 无火灾 | 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 1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现场扑灭、恢复秩序 | 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各社区、园区管委会 | |||
10 | 伤亡事故 | 指突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 无伤亡事故 | 指突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 1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现场维护、恢复秩序 | 县公安局 | |||
11 | 群发性事件 | 聚众打架斗殴、非法集会等现象 | 无群发性事件 | 敏感区域内集会、群体上访等 | 1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制止 | 县公安局 | |||
6 | 其他事件 | 1 | 违规高空悬吊作业 | 违规进行的高空悬吊作业情况 | 按规定进行的高空悬吊作业情况 | 违规进行的高空悬吊作业情况 | 1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制止 | 县安监局 | |
2 | 临街屠宰 | 临街宰杀家禽、牲畜的行为 | 无临街宰杀家禽、牲畜的行为 | 临街宰杀家禽、牲畜的行为 | 1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制止 | 各社区、园区管委会 | |||
3 | 畜力车进城 | 畜力车进入市区的行为 | 无畜力车进入市区的行为 | 畜力车进入市区的行为 | 1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制止 | 县执法局 | |||
4 | 门前(三包)脏乱 | 社会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门前三包的情况 | 社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门前三包的情况 | 社会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门前三包的情况 | 1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整改 | 各社区、园区管委会 | |||
5 | 无证餐饮 | 未按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营业执照等手续擅自经营餐饮的行为 | 按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营业执照等手续,经营餐饮 | 未按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营业执照等手续,擅自经营餐饮的行为 | 1紧急工作日 | 1.5工作时 | 责改、制止 | 县食药监局县工商质监局 |
备注:工作日:指法定休息日以外,法律规定的一昼夜内的工作小时数计为一个工作日;工作时:指按照法定工作起止时间计算的每日工作小时单位;紧急工作时:对于紧急监管案件,在工作日和法定休息日,按照24小时计算的每日工作小时单位;紧急工作日:对于紧急监管案件,在工作日和法定休息日,按照每日24小时计算的一个工作日单位。
附件3
大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处置流程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处置行为,根据国家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GB/T 30428)、住建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四川省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立结案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案件处置是指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量化管理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发现、处置,以及对处置情况实施监督的完整闭合管理活动。案件处置过程包括信息采集、受理立案、任务派遣、任务处置(含退回、延期办理)、任务反馈、核查结案、综合评价等七个环节。
城市管理部件,是指城市市政管理公共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包括公用设施类、道路交通类、市容环境类、园林绿化类、房屋土地类、其它类的市政工程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
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城市管理秩序受到影响或破坏,需要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
第三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规范,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注重实效与考核问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县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和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信息的采集、分类和处理。
各相关责任处置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相应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处置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信息采集监督员巡查、视频抓拍和市民举报等方式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至县数管中心大平台。
第六条 信息采集监督员采集信息,应当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采集上报,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
严禁同一区域、同一类别的问题信息在处置期限内重复上报。
第七条 信息采集监督员按照信息采集要求在各自的责任区域内开展巡查。对下列轻微事件,由信息采集监督员现场劝导或处置:
(一)垃圾箱小门打开或盖子未盖;
(二)垃圾箱外的小袋装垃圾;
(三)网络通讯交接箱门打开(设施不坏);
(四)窨井盖轻微错位,在采集员能力范围内;
(五)绿地或主干道上的移动广告、店招;
(六)粘贴不实的单张小广告;
(七)机动车道、人行道上的非泊车位停车(车主正准备停车)的单个现象;
(八)其他影响市容的轻微问题。
第八条 对下列部件、事件问题信息,暂不予采集:
(一)地址相对偏远,不影响市容、未成片的垃圾及零星小广告;
(二)不影响交通、市容和安全的架空式空调外机;
(三)不影响市容的,在道路、绿地和河面上零星散落的垃圾及漂浮物;道路、绿地上季节性的非成堆自然落叶;
(四)正处于建设阶段的道路及已完工但未通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的道路;
(五)“严管街”外其他区域同一路段可视范围内少于2摊(含)的流动摊点(车载游商除外);
(六)不符合季节性采集的绿化缺失、行道树枯死等季节性较强的部件、事件问题;
(七)超出数字城管实施范围的、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问题信息;
(八)其他不影响市容和安全的轻微问题信息。
第九条 对特殊类部件和事件的采集要求:
(一)采集窨井盖破损时必须近距离拍摄窨井盖上方的窨井盖类型或标识一张,把破损的状况拍摄清楚;
(二)采集窨井盖缺失时必须拍摄清楚窨井内状况,另须提供窨井盖尺寸大小,以便派遣人员判断;如窨井内设有窨井盖类型标识的,必须拍清标识内容,窨井内状况无法拍摄清楚的必须用文字补充描述;
(三)采集杆线类问题信息时,必须拍清杆线类所具有的特征,以便派遣人员判断;
(四)对照明类、道路破损、季节性较强等部事件问题,应按照规定时间段和相应季节进行集中采集;
(五)如遇突发事件或特殊部件专项采集需要延时的,信息采集监督员必须积极配合。
第三章 受理立案
第十条 受理对象。包括信息采集监督员采集、视频监控、领导指示、12319数字城管热线投诉、12345政府热线转办件及其它途径所反映的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不在中心职责工作范围内可不予受理,但需对当事人详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立案条件。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信息立案案件必须具备的要求和信息:案件地址、现场照片、案件类别、问题描述。以上几个要素是形成立案的必要条件,否则不予立案,作废卷处理。
第十二条 受理员对受理件进行甄别,对符合条件的办件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好记录并告知。
(一)案件地址。描述要准确、详实、精炼,描述街道名称及门牌号须有明显参照物,如:XX路XX号XX商场向北10米。
(二)现场照片
1.照片拍摄宜包括全貌、局部、特写照片。
2.全貌照片应完整展示问题发生点广角全景和问题发生点较为固定的背景参照物,及可能为问题发生原因的相关场景和线索,如店牌店招、路牌、行道树、建筑物等。可以拍摄两张或两张以上照片作为一个常规案件上报。
3.局部照片应清楚明显显示问题特征,如破损大小,堆物体量,影响范围等。
4.特写照片应清晰显示问题细部,如井盖标识,灯杆编号、公厕编号、车牌号,小字条文字内容等。照片时间必须是准确北京时间。
5.系统显示的拍摄案件时间与案件照片显示的拍摄时间,相差不得超过10分钟。
6.可以作为一个案件上报的,不得分为两个或多个案件进行上报。
(三)案件类别。要正确选择案件类别,涉及多种城管问题的,以特征较为突出的类别上报。
(四)问题描述。要尽可能地详实、准确、扼要,涉及多个城管问题的,应逐一描述清楚。
第十三条 监督受理平台接到由信息采集监督员采集上报、12319数字城管热线投诉、媒体曝光、视频抓拍及有关部门转办等反映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后,由受理员按照信息来源的渠道,分别按不同流程进行分类登记处理。
受理员对上传问题信息的大小分类、上传照片、事发位置定位、问题描述作初步判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及时将问题信息发送至值班长的办理栏。
值班长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信息立案案件必须具备的要求对问题信息进行复核,对符合立案要求的,立案后及时将问题信息发送至指挥派遣平台。对不符合立案要求和难以判定的疑难问题信息,由值班长报请县数管中心领导判定。
第十四条 上报的问题信息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案件正在处理期限(缓办、延期)内的,或与未处置的积案重复的;
(二)问题信息照片不齐全,照片情况与案件详细信息中的大小类不对应,分类存在错误的;
(三)问题信息事发的具体位置与描述不相符,与参照物距离有较大偏差的;
(四)对不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影响市容市貌的轻微问题;
(五)信息采集员采集问题信息超出规定的时间和规定范围的。
第四章 任务派遣
第十五条 派遣员接到经立案批转案件后,对案件信息进行甄别并及时将案件派遣至相关专业单位进行处置。派遣员发现案件存在问题的,经值班长审核后,将问题案件退回到监督受理平台。对个别疑难案件值班长难以判定的,上报数管中心领导予以判定。
(一)对于职责或产权明确的部件、事件问题,直接将案件派遣至县级责任处置部门。
(二)对界线不清、权属不明的疑难问题,实行首问责任制,根据不同问题状况,确定第一责任部门及相关协同部门,由第一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对问题的处理和信息反馈,并督促协同部门共同做好工作。
(三)如遇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需紧急处置的,按照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的方式,临时指定有利于问题及时解决的责任单位,进行问题处置。
(四)处置反馈的案件经信息采集员现场核查,根据结案标准及案件核查结果信息比对分析,对处置单位没有进行处置或已处置但不符合结案标准的案件,对案件进行二次或多次派遣,直至问题得到彻底处置。
第十六条 案件退回。派遣员案件派遣错误或处置部门对派遣有异议的,处置部门接到案件1个工作日内向指挥派遣平台申请退回、说明退回理由及案件所属责任单位,经数管中心协调确认,可将案件退回进行重新改派。处置部门接到案件超过1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得回退,并由本处置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直至案件结案。正常回退案件不计入处置部门目标考核。
处置部门以不当理由进行回退的案件,不得回退,并由本处置部门处理直至案件结案。不当回退案件纳入处置部门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对涉及到权属不明确的、有管辖争议的部件、事件问题,由县数字城管办组织相关专业部门现场勘验、重新确权。对历史遗留的或无法查找到责任单位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根据行业监管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任务处置
第十八条 各处置单位的移动终端处置通应与县级平台对接并随时保持畅通,确保信息渠道和案件办理流程畅通;同时建立健全数字城管案件管理责任制和紧急案件办理制度,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使城市管理问题能得到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处置部门接到案件后,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置。如果在处置过程中出现非本部门的其他问题,应及时向县数管中心反映。
第二十条 对突发问题和紧急案件的处置,责任处置单位在接到任务派遣后,必须在30分钟内到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减小危害度或恢复现场秩序,并把初步处置信息反馈至县级大平台,然后根据部件、事件问题处置的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处置。突发问题和紧急案件的处置,采用紧急工作时,按系统运行不间断计时。
突发问题和紧急案件范围:各类窨井盖缺失;消防设施(消火栓)、环卫取水栓、绿化取水栓等设施大量漏水;杆线(电杆、路灯杆)、行道树倒伏或影响安全吊挂;污水管、化粪池满溢;突发性道路路面塌陷;自来水管、燃气管道破裂;道路(桥涵)大面积积水影响通行;道路大面积污染和抛撒;大型(巨幅)广告牌、灯箱、霓虹灯脱落(倒挂);其他需要紧急处置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规定时限内不能解决的问题,主管部门或责任处置单位按程序和要求申请延期或缓办。
延期案件:适用于处置时间不超过规定处置时限一倍的案件。处置部门在案件处置时限到期前向县数管中心提出延期书面申请,陈述延期理由并提出延期时限,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审后报县数管中心,县数管中心领导初审后报经县数字城管办领导审核批准后进入系统延期案件。延期案件不能超过本部门当月应处置案件的2%,1个案件只能延期申请1次。
缓办案件:特殊情况下不宜单独处置或经研究审批后方能处置的案件,以及处置时间超过规定处置时限一倍的案件。处置部门在案件处置时限到期前向县数管中心提出缓办书面申请,陈述缓办理由并提出缓办时限,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审后报县数管中心,县数管中心领导初审后报经县数字城管办领导审核批准后进入系统缓办案件。缓办案件不能超过本部门当月应处置案件的3%,1个案件只能缓办申请1次。
有安全隐患的案件、非当日立案的案件、超过规定处置时限的案件、未按时接收办件延误期限的案件,不予办理延期和缓办。
第二十二条 对领导批办、紧急突发事件、影响公众安全的重要案件,由县数管中心进行跟踪督办;对超期案件、返工次数3次以上案件,由县数管中心通过电子监察子系统或书面函告等形式进行督办;对难以处理的疑难案件或涉及多部门的重大案件,由县数字城管办进行协调联动解决。
第六章 任务反馈
第二十三条 各处置部门处理结束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置结果反馈到县级大平台;逾期未反馈的,系统将自动警示、扣分。重点问题派遣员应该及时跟踪处理进度,督促责任单位履行职责。
第七章 核查结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大平台根据处置部门处理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监督员在1.5个工作时内进行核查(特殊情况除外)。
信息采集监督员核查信息要与上报案件信息统一,回复内容要真实详细,如核查中出现其它情况,须详实说明;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核查的,需提前向派遣员说明情况。
经核查通过的案件,予以结案;核查未通过的,将问题再次派遣至处置部门。
第二十五条 结案案件必须包括核查照片、值班长判语等要素。具体要求:
(一)核查照片。所核查的照片应与立案照片内容、位置、角度相对应,所含参照物需统一,以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为准。核查照片如果一张不能反映出案件真实情况,及有特殊原因无法原角度拍摄的,需拍摄两张或两张以上照片。
(二)值班长判语。值班长根据核查照片和受理员的批转意见,按部件、事件处理标准,对案卷进行分析,决定是否结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结案:
(一)回复内容、核查照片与上报案件信息不一致的;
(二)信息采集监督员到现场核查时,专业部门尚在处理中的;
(三)案件处理不规范,不符合数字化城市管理结案标准的;
(四)专业部门上报反馈虚假信息的;
(五)其他不符合结案标准和要求的。
第八章 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县数字城管办按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及处置期限的规定,分月度、季度、年度对各处置部门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计入各单位城市管理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十八条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处置部门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将予以全县通报并直接扣减单位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同时对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大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4
大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绩效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功能和作用,健全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体现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实现对数字化城市管理(以下简称数字城管)工作过程、责任主体、工作绩效的客观评价,确保我县数字城管各项工作目标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范围
大英县城市建成区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区域。
二、考核评价机构
由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县纪委监委、县城管办会同县数字城管办组织实施。
三、考核评价对象
具有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监管和处置职责的工业集中发展区、文旅产业园、城东社区、城西社区和县级处置部门、各专业处置公司。
四、考核评价内容
被考核评价对象数字化城市管理组织领导及工作推进情况;市数管中心抽查发现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及处置情况;县数字化城管系统平台派遣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处置情况。
五、考核评价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GB/T 30428)、《大英县数字城管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标准及处置责任分解表》和《大英县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处置流程规范(试行)》所涉及的标准和要求。
六、考核评价方式
数字城管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由县数字城管办依据数字城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相关数据,并参考社会公众对各责任部门的评价,分月度和年度对考核评价对象的数字城管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七、考核评价办法
(一)月度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月考核以案件处置率、结案率、按期结案率、一次完成率、工作量为考核指标,并设扣分项。月考核总分100分,案件处置率占25分、结案率占30分、按期结案率占30分、一次完成率占10分、工作量占5分。计分方法为:
案件处置率分值25分。案件处置率为处置数占应处置数的百分比率,得分分值=处置数/应处置数×25(应处置数:立案数中,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范要求应该完成处置的案件数;处置数:立案数中,专业部门按照处置规范要求已经完成处置的案件数,包括同期按期处置数和超期处置数之和)。
结案率分值30分。结案率为结案数占应结案数的百分比率,得分分值=结案数/应结案数×30(应结案数:立案数中,在规定的结案时限内应该结案的案件数;结案数:立案数中,监督中心给予结案的案件数,包括同期按期结案数与超期结案数之和)。
按期结案率分值30分。按期结案率为按期结案数占应结案数的百分比率,得分分值=按期结案数/应结案数×30(按期结案数:应结案数中,在规定的结案时限内结案的案件数)。
一次完成率分值10分。一次完成率为(1-返工率),返工率为返工数占应处置数的百分比率,得分分值=(1-返工数/处置数)×10(返工数:因未通过监督中心核查而发回专业部门重新处置的案件数)。
工作量分值5分。工作量根据各责任单位处置数与中心总案件平均处置数的百分比率计算,得分分值=处置数/平均处置数×5,超过5分按照5分计算。
若被考评对象某月应处置案件数为零,则该月不计得分,且该月相应从年度考核计算的月数中剔除。
月考核设置工作扣分项,每月最高扣分20分。累计扣分超过20分的,按照20分扣减。扣分项如下:
1.被考评对象在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派单后,对派遣案件拒不处置或多次催办依然未转派、承办、回复处置结果的,每件次扣2分;
2.被考评对象不按派单要求规范填写处置过程、处置结果、处置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的,每件次扣0.2分;
3.被考评对象回退的工单未准确说明理由及建议的,每件次扣0.2分;回退案件中,经核实为有效案件的,每件次扣0.5分;
4.被考评对象回复为已处置的案件,经信息采集监督员核查实为未处置或未按结案标准处置到位的,每件次扣1分;
5.被考评对象对转办案件处置不到位,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件次扣2分;
6.案件处置不力,群众意见大,被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通报批评,形成督查督办交办件的案件,每件次扣2分;
7.县级领导签批未有效落实的每件次扣2分;
8.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案件,未及时处置或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每件扣10分。
月考核设置工作加分项。加分项如下:
1.处置率达到100%,且处置绩效综合指标值≥95的(处置绩效综合指标值为案件处置率、结案率、按期结案率、一次完成率及工作量分值之和),加3分;
2.处置率达到100%,其中处置任务量排名前三位,分别加5分、4分、3分。
(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年度考核以月考核平均值、组织保障为指标,并设加分项(年度绩效考核分值=月考核平均值+组织保障分值+加分分值)。
组织保障采取倒扣分制,实行累计扣分。扣分项如下:
1.未落实专门的数字城管工作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受理人员负责案件接处和反馈工作,扣3分;
2.案件接处机制不完善,工作制度不健全,扣2分;
3.移动终端处置通未及时登录系统接办任务信息,扣0.5分/次;
4.不按要求参加各类数字城管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扣0.5分/次;
5.数字城管业务工作资料不按要求上报或上报不及时,扣0.5分/次。
年度加分项目最高不超过10分。同一事项受到多级(次)表扬的,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1.单位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数字化城管工作,亲自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受到通报表扬或受到新闻媒体表扬的,每次加1分;
2.积极向县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报送信息,被数字化城管通报或简报采用的,每件加0.5分;
3.积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数字化城管工作,市级新闻媒体报道每篇加0.5分,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每篇加1分;
4.工作经验或典型做法受到县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通报表扬的,每件加0.5分,被全市推广的加1分,在省以上范围推广的加2分。
八、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1.县数字城管办结合数字城管系统自动生成的专业部门处置绩效综合评价结果,每月对各考核评价对象数字城管监管案件处置情况进行简报,并将月度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抄送各考核评价对象。
2.月度考核连续二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三个月排名后2名,且得分在80分以下的单位,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数字城管信息系统运行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统一考核。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