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重点场所”: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九小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场所等。
一、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医院、学校、旅游场所、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培训机构)等营业期间作业,确需作业的,必须严格落实作业安全管理,采用阻燃材料对动火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二、严禁未持有效证件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严禁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作业。
四、严禁不了解电气焊现场周围情况、不了解作业件内部是否安全和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时作业。
五、严禁在未清理作业点周边、上下方和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的可燃物品、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作业。
六、严禁在现场未配备灭火器材时作业。
七、严禁安全监护人不在场时作业。
八、严禁作业完毕后未及时清理残留火种就离开作业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