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新建绵阳至遂宁至内江铁路绵阳至遂宁段2号钢筋加工厂及便道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大英县隆盛镇五莲村2组的1.5123公顷土地,其中园地1.46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484公顷作为新建绵阳至遂宁至内江铁路绵阳至遂宁段2号钢筋加工厂及便道的临时用地,用于钢筋加工和便道。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使用期届满,你公司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此复。
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