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中北部采气管理处:
你公司《关于大英县中深103井区1#集气站及集气干线建设工程(临时生活用房)临时用地的请示》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北部采气管理处使用大英县河边镇前进村8组的0.0596公顷土地,其中果园0.0505公顷、农村道路0.0091公顷作为中深103井区1#集气站及集气干线建设工程(临时生活用房)的临时用地,用于临时生活用房。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使用期届满,你公司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此复。
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