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办函〔2019〕160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英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大英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大英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英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大英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大英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和使用农村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位于县城区规划以外的镇(街道)、社区、行政村、机关、学校等各类农村供水工程设施,包括管网延伸供水工程、镇村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以及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四条 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确保水质与保障水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二、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六条 农村供水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供水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农村供水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县水利局是农村供水的行业监管部门,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国资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县经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村镇供水相关工作。
县水利局:牵头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负责全县镇、街道区域集中和单村供水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的行业监督、指导和检查等。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负责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核定等,监管指导各镇易地搬迁农村供水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监管、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资金。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以及卫生监督、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大英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工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村供水工程提供用地服务,落实国家农村供水工程用地相关优惠政策;负责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对林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县国资局:统筹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对村镇供水国有企业“人、事、财产”进行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化肥和农药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和渔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管指导各镇居民聚居点农村供水工作。
县应急局:会同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建立健全供水应急预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供水。
县经科局:协调电力等单位做好镇村安全饮水供水工程电力保障等。
第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国家投资建设的跨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及所属分散供水站,竣工验收后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交由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并承担管理职责,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含小型集中供水站)竣工验收后交由镇或村集体管理,并承担管理职责,其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三)由镇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建设,政府予以补助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镇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包括农村单村供水工程及镇区域集中供水工程村以下配水支管及所属管道建(构)筑物所有权。
(四)非政府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也可根据投资主体意愿决定所有权属。
(五)农村供水工程因资产改造、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要对所有权进行处置时,依据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实行政府统筹和企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九条 农村区域指定有供水经营权的企业是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按照“专业化管理、商品化供水、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服务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县集中供水站工程和管网延伸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
(二)负责区域内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源水取水口到供水管网用户水表的净水设备和消毒设备的运行管理、水质检测和维修养护工作。
(三)负责饮用水安全和环境卫生宣传工作,不断提高村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第十条 所有工程自来水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主管理。以入户计量水表为界,水表末端供水设施为入户设施(下同)。
第十一条 各行政村(社区)供水方式发生变化的,管护主体及职责相应转变。
三、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工程管护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量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工程管护主体要按管护职责范围对水源地、水源工程、输(供)水管网和水处理设施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五条 工程管护主体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抽水泵、净水、消毒等制水设施(备)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全面检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正常供水。
第十六条 工程管护主体对农村供水工程的反应沉淀池、清水池等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清理清洗。遇暴雨等特殊情况后应及时巡查,视情况及时清理。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应当征得管护主体同意并由管护主体负责实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必须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各管护主体要加强对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大英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工程管护主体以及各村(居)委会应当按职责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第二十条 供水水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检测项目及频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应急局会同县水利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国资局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管护主体应当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供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管护主体应当按各自职责范围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二)对用水户取用水登记造册;
(三)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水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管护主体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过张贴通知、手机短信等方式将停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告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第二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必须向用水管护主体提出申请,经工程管护主体审核同意后,由工程管护主体负责勘察、设计和安装。
第二十六条 各级管护主体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显著场所和位置公布供水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人员必须持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经管护主体同意后,由专业人员实施。
五、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按照“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一)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其供水价格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成提出方案,经县发改局会同供水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核定。
(二)单村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站),其供水价格由村(居)委会根据县发改局确定的指导价,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并报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和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供水价格依程序核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需要变更供水价格的,应当按照原规定程序重新核准。
第三十条 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全部收费到户。
(一)集中供水工程水费由供水单位具体负责收取。供水单位制定收取制度、落实专人收取。单村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制定收取制度、落实专人收取。
(二)集中供水工程水费实行按月缴费,单村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站)水费收缴周期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研究确定,但收缴周期最长不能超出一个季度。
(三)用水户一户一表,收费单位入户抄表登记,按相应的水价,向用水户计收水费。入户计量水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年。无一户一表的,由供水单位确定具体收取方式收取水费。
(四)用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集中供水站供水的“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可以申请减免缴水费,减免对象范围由供水单位研究,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后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减免对象也必须安装水表,并和其他用水户同步公布用水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级管护主体应建立水费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人员工资、水源地保护、药剂费、电费、职工培训、宣传费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一)集中供水工程水费由负责管护主体的供水单位管理使用。
(二)集中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费上交专户。
(三)单村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站)收取的水费留村集体等开支。
第三十二条 管护主体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三十三条 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制度,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和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县财政适当予以补贴。
(一)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由供水单位自负盈亏。涉及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户等特殊群体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及管理经费,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有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二)县财政对饮用水管理到位,实现安全供水,水费收取不能满足运行管理成本的镇、村给予适当的维修养护资金补助。
第三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及各国有企业任期目标责任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探索农村供水安全管理,实行同村两委干部和村饮用水专管人员报酬挂钩的薪酬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确保供水安全。
七、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管理不善,造成不能正常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窃水,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不得从事影响供水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的建设活动,不得从事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不得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施。工程管护主体发现以上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
第三十八条 按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有关规定和要求,乡镇集中供水站及所属分散供水站管理体制改革完成后,按改革后的管理体制及职能实行监督及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英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加大建后管理力度,引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确保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根据《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及以上政府补助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含场镇供水工程,联村、联社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20m3/d以上的单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维修资金原则上以各工程管理单位自筹为主,县、镇财政给予适当扶持为辅,并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 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建后维护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维修维护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检查。
二、资金筹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资金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筹集,即:县财政每年预算一点,各受益镇每年统筹一点,各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筹集一点。
第六条 县财政按县政府研究意见,配套落实年度运行管理及维修维护补助资金。农村指定有供水经营权的企业从水费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工程运行管理、维修维护资金。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维修维护资金筹集实行责任制。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资金筹集;农村指定有供水经营权的企业负责解缴所属集中供水站从水费收入中计提的运行管理、维修维护资金。
三、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维修维护资金专户设在各运行管理主体单位,并建立维修资金征收和使用台账,实行专户储存、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九条 成立大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水利局领导任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国资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县经科局等部门和镇(街道)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运行维修维护资金主要用于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主管网等工程维修改造。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非人为因素(不可抗拒外),不得使用工程的运行维修资金。未缴纳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资金的,不得安排和使用运行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运行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申报。
(一)水费纯利润中计提的运行维修资金使用。从水费纯利润中计提的运行维修资金原则上由提取运行维修资金的供水企业使用。
(二)财政年度预算运行维修资金的使用。
1.申报程序。供水管理单位将有关材料报经县水利局和县国资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申报所需资料。运行维修资金实施方案、用款申请。
第十二条 资金的划拨。经审查同意的项目,维修结束并经县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供水管理单位凭报账申请表、运行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表、竣工验收书等按程序申请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 应急情况处理。对应急维修项目,供水单位或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电话或口头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行由供水单位实施工程维修,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手续,并按有关审计结果补助。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审计工作。为确保管理、使用好工程运行维修资金,县审计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3月集中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上年度运行维修资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并于每年6月前对上年度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并报县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职责。
(一)供水管理单位要落实完善各类供水的水价机制,规范水费征收管理制度,禁止以拍卖、转让等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各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费用不予在维修资金中核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运行管理、维修维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资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按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有关规定和要求,乡镇集中供水站及所属分散供水站管理体制改革完成后,按改革后的管理体制及职能实行监督及管理。
四、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英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水利厅《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供水规模200m3/d及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规模200m3/d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前款所称供水工程包括供水取水口、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用水户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二、组织管理
第六条 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有关规定,村镇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并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各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等。县人民政府加大对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投入,确保村镇供水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第七条 县水利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村镇供水卫生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测。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国资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县经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村镇供水相关工作。
第八条 供水单位是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主体,镇(村)是农村分散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主体,各运行管理主体要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要明确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加强饮用水安全和环境卫生宣传工作,不断提高村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意识。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畅通群众反馈渠道,确保安全正常供水。
第九条 各集中供水管理站、单村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站)实行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单村供水工程可协商委托本县域集中供水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条 农村指定有供水经营权的企业供水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需持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和上岗证从业。供水管理人员要建立个人档案和健康档案,并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体检,每年不少于二次培训和一次体检。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单村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站)由村集体负责落实管理人员。
三、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需要和工程良性运行。
第十二条 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为辅修建的供水工程,资产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依法采取委托、承包、股份制经营、集体管理等管理方式。原集体自行建设的供水工程,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居)委会自行确定管理形式。企事业单位、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供水工程,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业主实行公司制管理。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设施维修养护、水质检测、安全生产等制度,定期对水源工程、管道、供水构筑物和设备等进行养护,并做好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记录,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四、供水管理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卫生许可证。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需要。在水量允许的条件下,经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厉行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等制度。缺水地区和缺水季节应实行限额管理。对于管线长、地形复杂、用户分散的供水区域可实行定期供水。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合理设定管理人员,单村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站)的定员应根据其供水规模确定1-2人,规模大的工程可按照供水规模合理确定,降低运行成本,科学管理运行。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的,运营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用水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供水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安装费及水费。供水单位应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水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自动化监控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和节水技术、节能设备,确保用水户的饮水需求和用水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应急局、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做到信息公开应对及时。
五、用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分类定价和计量收费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农村非生活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非生活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下列程序核定:
(一)区域供水向农村延伸的镇以下集中供水工程、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由供水单位按照供水价格构成提出方案,经县发改局会同供水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后核定。
(二)单个行政村或者自然村的供水工程,其供水价格由村(居)委会根据县发改局确定的指导价,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并报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利局和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供水价格核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需要变更供水价格的,应当按照原规定程序重新核准。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定期召开用水户代表座谈会,通报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接受用水户代表的咨询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供水管道进户处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实行计量用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供水管道上直接抽水;
(五)暂停、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知识,推广节水技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节水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为改善水质、提高供水保证率、降低供水成本、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六、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用水源应当统筹规划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源。取用地下水源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混层开采。
第三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应当根据本地不同水域特点和供水防护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执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可能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行为和活动。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应当分集中供水站建立水质检验室,并建立水质监测中心,配备相应仪器设备和有上岗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负责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的日常检测工作。
特殊项目的检测,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突发性事故的跟踪监测由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供水水质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执行。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当报县卫生健康局和县水利局备案。县卫生健康局和县水利局应当建立对水质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巡查,建立健全检测资料接收、信息录入和资料保管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县国资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报县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毁坏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七、奖惩
第三十五条 各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本实施细则,对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和科研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擅自停止营运的,由县水利局、县国资局及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营运,并对供水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擅自在村镇公共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由县水利局及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村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由县水利局及相关部门责令纠正,排除危害,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未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县水利局、县卫健局等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供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供水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附则
第三十九条 按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有关规定和要求,乡镇集中供水站及所属分散供水站管理体制改革完成后,按改革后的管理体制及职能实行监督及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