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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11-25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公室

摘要: {"原始ID":"e4d2c2dff03b439e8726f3bfc52ebc4d","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5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编号":"大府办函〔2019〕149号","附件":[]}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和

  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五届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



  

大英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和

  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遏制随意进行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实现政府投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根据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英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

  (一)概算调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需报审批机关申请调整的。

  (二)工程变更:概算内工程变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工程质量标准变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档次)的替换、工程规模扩大或缩小等所引起工程价款的增减。

  第三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先审批后实施。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图纸内容施工,原则上不得发生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报批,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章 概算调整

  第五条 概算调整范围

  (一)资源、水文和工程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发生变动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因价格上涨,引起概算变化的;

  (四)中、省、市政策变化及其他特殊原因,原设计方案需作修改的;

  (五)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调整程序

  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调整概算及财评请示),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提出调整审核意见报请常务副县长审定,审定同意后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下且金额5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将项目相关资料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后,按程序报送县发展改革局办理概算变更手续。

  (二)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上或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县发展改革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概算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出具《调整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将项目相关资料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后,再按金额的大小报县政府审定,其中:新增20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审定;新增200—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由县长审定;新增4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建设单位根据审定意见完善或变更相关资料后,按程序报送县发展改革局办理概算变更手续。

  第七条概算调整在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申请报告、原项目概算批复文件、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变更说明及依据、现场签证等以及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概算调整后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工程变更

  第九条 成立大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工程变更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扶贫开发局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第十条工程变更必须在施工合同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得与施工合同有冲突。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经济合理。

  对重大工程变更(单次或累计变更后增加工程造价在项目合同价10%以上且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单次或累计变更后增加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按本办法规定报批。不属于重大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根据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和施工合同规定,完善相关资料和签证手续后实施,并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条件

  工程变更要有利于提高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安全。在项目建设中,出现下列情况,方可提出变更:

  (一)设计文件和招标清单存在漏项等不完善情况的;

  (二)因建设规划、功能调整导致工程实施内容、范围、建设规模及标准等发生变化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变更的;

  (四)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技术要求的;

  (五)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需设计变更的;

  (六)因水利、文物、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的;

  (七)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的;

  (八)依法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变更程序

  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变更前,须查实变更原因、内容和金额,形成书面工程变更方案后由其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监理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现场踏勘集中审查。现场踏勘后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将工程变更方案附相关依据、五方责任主体审核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方案的合理性、必要性及与原工程的紧密性等进行技术审查论证,在出具技术审查论证前,行业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提出审核意见。论证通过后按以下程序报批:

  变更后结算价预计超过合同价4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

  变更后结算价预计超过合同价200—400万元(不含400万元),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签、县长审批;

  变更后结算价预计超过合同价4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变更方案审定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报审《大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1)或报县工程变更领导小组审定,报审时须附送:立项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的调整预算书、施工合同、设计变更的图纸及说明、五方责任主体审核意见、技术审查意见、审定通过的工程变更方案以及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形成。

  第十四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建的外,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队伍。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后需增加财政预算资金支出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中共大英县委财经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一)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不及时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整体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并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整体进度有重大影响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地质条件变化,致使工程量、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等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的变更程序

  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根据情况及时召集地勘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商定,根据商定的书面意见,边报批、边实施,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对特殊情况的变更资料送审,应在联席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部门同意变更的资料送县财政局进行工程变更评审。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公示

  第十九条 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单次或累计变更增加造价在项目合同价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变更审批结束后10日内在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示增加的工程量及价款。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后,对变更造价的认定,由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工程变更以及对变更造价的认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充分做好招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向投标人提供全面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尽量减少招标外延续施工的分项工程及施工中设计、材料的变更,使工程结算价和预算价能够基本保持一致,防止工程结算超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总责。因上述单位原因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追究相应经济和法律等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对概算调整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项目单位擅自增加投资概算,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变更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肢解工程变更内容、压低变更金额等方式规避工程变更审查的,应按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进行工程变更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并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下”不含本数,所指的“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单位”为乡镇、园区、街道办或县直部门的,由建设单位向县政府申请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应将本办法相关内容编入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且明确合同中条款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府办函〔2017〕43号)同时废止,已出台的有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中、省、市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或由中、省、市立项审批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照中、省、市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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