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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0-1-23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3|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公室

摘要: {"原始ID":"fb10afb096e240c992926d55c247cee1","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3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编号":"大府办函〔2020〕6号","附件":[]}

  大府办函〔2020〕6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大英县镇(街道)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大英县镇(街道)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遂委发〔2019〕71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县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镇(街道)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19〕7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各镇(街道)对《大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任务负责。

  第四条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镇(街道)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县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县政府组织县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县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以及补充耕地指标,生态退耕、灾毁耕地、耕地质量等别、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等实际情况,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 经县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县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与监测评价工作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镇(街道)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相关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情况等的动态监测。

  县考核部门利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和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釆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釆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县考核部门依据国、省、市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确定, 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年度自查

  第八条各镇(街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县考核部门年度检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规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耕地开垦费缴纳以及地方财政耕地建设保护投入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指标的镇(街道)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县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对各镇(街道)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条各镇(街道)要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县考核部门每年随机选取镇(街道)进行实地考核,结合各镇(街道)自查、实地抽查等情况,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年度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年度检查结果由县考核部门向各镇(街道)通报,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县考核部门起草县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自查报告,经县政府审定后报送市级考核部门。

  第三章期中检查

  第十二条各镇(街道)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补充耕地指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耕地开垦费缴纳以及地方财政耕地建设保护投入等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按照本办法和县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县考核部门进行全面检查,结合各镇(街道)自查、实地抽查等情况,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期中检查结果由县考核部门向各镇(街道)通报,并向县政府报告。同时,依据期中检查结果,县考核部门起草县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年度期中自查报告,经县政府审定后报送市级考核部门。

  第四章期末考核

  第十五条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耕地开垦费缴纳以及地方财政耕地建设保护投入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指标情况的有关镇(街道),县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各镇(街道)按照本办法和县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镇(街道)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县考核部门对各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根据年度检查、期中检查等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县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7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适时向社会公告。同时,依据期末考核结果,县考核部门起草县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期末自查报告,经县政府审定后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级考核部门。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镇(街道)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未完成、占补平衡不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未完成等问题突出的镇(街道)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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