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管副县长批示后,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批示意见委托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出具调整建议。
3.分管副县长召集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调整建议,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专题会议意见,形成调整审查意见报请常务副县长审核。
4.项目主管部门将调整审查意见和项目相关资料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其中:新增2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新增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5.项目单位根据最终审定意见完善或变更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规划许可、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评、水保、能评等)。
6.项目单位按程序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发展改革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未超出投资概算调整办理程序
对调整投资后总投资未超出原批复概算的,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单次、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造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根据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和施工合同规定,完善相关资料和签证手续后方能实施,并作为结算依据。
(二)单次、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造价在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通过现场踏勘进行集中审查,提出调整意见,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执行。
(三)单次、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造价在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的,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通过现场踏勘进行集中审查,提出调整意见,经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后执行。
(四)单次、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造价在3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通过现场踏勘后召开联席会议,提出调整审核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次、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造价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履行以上程序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五)如遇以下特殊情况:在工程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暗塘、暗沟、流沙等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不及时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整体进度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地质条件变化,致使工程量、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等发生变化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分管副县长根据情况及时召集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商定,并根据商定意见,边报批、边实施,并在20日内将变更资料送县财政局进行工程变更评审。
六、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投资调整办理程序
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提出的投资估算10%(不含),确需增加投资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照《大英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版)》(大府规〔2024〕4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后续审批手续。
七、附则
本办理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八、本办理程序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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