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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蓬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蓬莱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9-5 17:59|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3| 评论: 0|来自: 蓬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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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总支部,各村(社区):

现将《蓬莱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英县蓬莱镇人民政府

202475


 

蓬莱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蓬莱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耕地保护职责

第二条  各村(社区)对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完成上级下发的各项耕地保护任务。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质量有升、布局合理。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各村(社区)要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认真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耕地保护六严禁、耕地用途五不得、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等相关规定,严防乱占耕地等违法行为发生。

第四条  各村(社区)对辖区内耕地保护负总责,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常态化开展巡逻巡查,一经发现辖区内存在涉嫌耕地保护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制止并按要求上报。

第三章  田长制考核细则

第五条  田长制巡田工作以村(社区)为单位,实行片区负责制和月度考核、年度考核制,月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月度考核以四川田长巡田APP统计结果为准。

1.每个自然年度内有一个自然月巡田未达标(村级田长或网格员任意一人巡田未达标均视为该村(社区)巡田工作不达标,下同)的,对该村(社区)予以全镇通报批评;

2.每个自然年度内连续2个月或有三个自然月巡田未达标的,扣减该村(社区)所有干部年度绩效金300元,同时通报该片区负责人;

3.每个自然年度内连续3个月或有4个自然月及以上巡田未达标的,扣减该村(社区)所有干部年度绩效金500元,同时扣减该片区负责人年度目标考核分2分,该村(社区)年度目标考核分5分,耕地保护年度考核结果直接定为最低等次,且取消该村(社区)以及该村(社区)干部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条  村级田长或网格员在巡田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耕地保护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经上级相关部门核实确定为违反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的,奖励发现主动上报线索网格员加年度目标考核分1分(非村(社区)常职干部网格员奖励200/次),同时奖励该村(社区)村级田长加年度目标考核分1分。

第七条  各村(社区)辖区内被上级相关部门、镇直各部门督查发现或卫星监测发现存在涉嫌违反耕地保护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经上级相关部门核实确定为违反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的,扣减该村(社区)年度目标考核分1分,同时扣减该村(社区)村级田长和网格员年度目标考核分1分(非村(社区)常职干部网格员扣减100/次)。

第四章  耕地进出平衡考核细则

第八条  耕地进出平衡考核以村(社区)为单位,实行片区负责制和季度考核、年度考核。每年初镇级下发各村(社区)耕地进出平衡任务,即为各村(社区)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年度目标任务。根据年度目标任务按照25%划分到每季度,即为各村(社区)季度考核目标任务。

1.提前2个季度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村(社区)加年度目标考核分5分,该片区负责人加年度目标考核分3分;

2.提前1个季度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村(社区)加年度目标考核分3分,该片区负责人加年度目标考核分2分;

3.未按季度时间完成季度目标任务的,每季度扣减村(社区)年度目标考核分2分,该片区负责人年度目标考核分0.5分;扣减该村(社区)所有干部年度绩效金100元;

4.连续2个季度未完成季度目标任务的,扣减村(社区)年度目标考核分4分,该片区负责人年度目标考核分1分;扣减该村(社区)所有干部年度绩效金200元,耕地保护年度考核结果直接定为最低等次,且取消该村(社区)以及该村(社区)干部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耕地进出平衡任务全镇干部职工均可参与完成,主动上报并通过举证的,按照实际举证通过面积给予干部个人奖励200/亩;非本村(社区)干部上报并通过举证的,同时按照实际举证通过面积扣减年度绩效金200/亩,且不计入该村(社区)耕地进出平衡目标任务。主动上报完成耕地进出平衡任务以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为上限。

第五章  奖惩

第十条  蓬莱镇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工作务实、成效突出的村(社区)给予表扬;在安排项目和资金时予以倾斜。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村(社区)书记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蓬莱镇人民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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