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 欠税公告 |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 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2.个体工商户欠税的: 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 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6位数)、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4.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办税服务厅 | 全 社 会 | 主动 | 县级 |
15 | 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 | 1.纳税人名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3.生产经营地址 4.定额项目 5.行业类别 6.核定定额 7.应纳税额 8.定额执行起止日期 9.主管税务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办税服务厅 | 全 社 会 | 主动 | 县级 |
16 | 委托代征公告 | 1.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2.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3.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4.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办税服务厅 | 全 社 会 | 主动 | 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