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终〔2024〕20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住 址:xx。
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3MB1616085T。
地 址:大英县新城区万福街69号。
负责人:查文婧,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凯华,该局职工。
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大市监依复〔2024〕7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收到申请,2024年5月9日制发《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5月13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查,于5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终止行政复议。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