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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县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1号建议的复函

2024-7-15 11: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8| 评论: 0|来自: 县医疗保障局

摘要: {"原始ID":"1e35d3e36c3a5b559d0c0c85fbe04168","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5日","发布者":"县医疗保障局","附件":[]}

王勇代表:

您在县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医保门诊120元转次年参保费用的建议》(第81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复函如下。

目前,我市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征收、统一缴费、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待遇、统一监管,按照上级医保政策规定,市级自2013年医保市级统筹以来不断完善、规范全市医保政策和业务经办。

一、关于居民医保门诊用途

参保居民因普通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县域内全覆盖,包括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等20家医院,1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定点诊所及村卫生室等。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等,医师根据参保人员病情需要,诊治过程中产生的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等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报销,患者对诊治过程中的检查、治疗及药品等拥有知情权,但不能要求和干涉医师的诊疗行为,尤其在报销居民医保门诊过程中,不能要求医师开具与病情无关的药品,更不能无病拿药。

二、关于居民门诊年度累计结转

我县2014年开始居民医保门诊限额年度结转工作试点,参保人在连续参保的前提下,上年度未使用的门诊限额累积结转下年度使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规定,“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按照中、省规定,我县的试点工作于2019年停止,转为按规定报销门诊费用,即门诊费用限额报销、参保年度内有效,不能结转下年,也不能抵扣次年个人参保费用。

下一步,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医保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意识;同时,优化医保门诊费用的报销政策,提高报销比例和年度限额,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谢谢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大英县医疗保障局        

202474日         

 

(联系人:黄敬;联系电话:0825-7815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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