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得分80分(含)以上的市县参与奖励资金分配,低于80分的市县不参与分配。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在95分(含)以上的,绩效系数为1;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在90分(含)至95分(不含)的,绩效系数为0.8;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在85分(含)至90分(不含)的,绩效系数为0.6;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在80分(含)至85分(不含)的,绩效系数为0.4。
(二)任务系数的确定
任务系数由各项工作权重与计划任务量确定。
各项工作权重为住房保障50%,城中村改造20%,老旧小区改造20%,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10%。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停止后,权重调整至住房保障和城中村改造,分别为60%和30%。对没有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市县,城中村改造的绩效结果权重调整至住房保障。
某市县任务系数=〔(该市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2参与分配市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相应权重)+(该市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2参与分配市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相应权重)+(该市县租赁补贴户数÷2参与分配市县租赁补贴户数×相应权重)〕×50%+[(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2参与分配市县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相应权重)+(该市县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2参与分配市县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相应权重)〕×2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2参与分配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4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2参与分配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4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参与分配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10%)+(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2参与分配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10%)〕×20%+[该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2参与分配市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10%。
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中各因素相应权重同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
(三)奖励资金的分配
分配给某市县的奖励资金=(该市县绩效系数×该市县任务系数)÷2(参与分配市县绩效系数×参与分配市县任务系数)×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绩效系数等,按规定修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接到中央提前下达的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后,财政厅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在30日内,按程序将预计数下达市县。接到中央正式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后,财政厅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将按任务量分配资金按程序报批后下达市县。完成综合绩效评价后,及时形成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市县。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规范管理,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协调,原则上支持的具体项目不重复,确保项目资金具体投向不交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强化项目监管,切实落实项目储备和推进机制,按照项目成熟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排序,严格项目审批,加强日常监测,按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明细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本息等支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二条 对于推进困难、无法继续实施以及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补助资金闲置一年及以上的项目,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将补助资金调整用于其他成熟度高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收回的,由省级财政收回。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通过事前绩效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实施必要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见附件2、3、4、5)。
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评估。
第二十五条 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全省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并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做好统筹衔接。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市县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市县绩效评价报告。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汇总所辖县(市、区,含扩权县)上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形成本市县绩效评价报告、非扩权县绩效评价自评表和各扩权县绩效评价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1月31日前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市(州),该市(州)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二)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全省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三)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对地方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后,于每年3月20日前将审核总结报告和审核意见表报送财政部,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应在预算分配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城乡和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22〕28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川财综〔202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综合绩效评价标准表
2.住房保障绩效评价指标表
3.城中村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4.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5.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