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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蝶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2024-6-6 17:57|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7| 评论: 0|来自: 县卫生健康局

摘要: {"原始ID":"632e9c3df47f666a3236def208073407","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6日","发布者":"县卫生健康局","附件":[]}

胡蝶未按照医师注册的执业地点

执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卫医罚〔2024〕2号

行政

处罚

当事人

基本

情况

违法单位

(自然人)

胡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510923********372X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未按照医师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18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6月3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大英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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