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大不动产公告〔2024〕69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17)大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821号 |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抵押权 | 象山镇交通中街食品站集资楼2单元3楼1号 | 根据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923执272号之二 |
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31日
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大不动产公告〔2024〕69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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