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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将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公告

2024-5-15 15:49|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5| 评论: 0|来自: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摘要: {"原始ID":"cbe4203a6fc86dc0ae4dc1fe09b9af7b","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5日","发布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附件":[{"Filepath":"/UploadFiles/2024/05/21/d2ae613d-38c9-412d-ba94-1d3f3f8dd6c4.xls","Name":"内资市场主体查询清单.xls","Filetype":".xls"}]}

大英县汇兴林木店37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我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住所(经营场所)为大英县蓬莱镇天平街100号川客侠电商产业中心A区(C区)的大英县汇兴林木店37企业,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于2024年4月23日、5月13日两次以邮寄的方式向大英县汇兴林木店37企业住所(经营场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均无人签收。  

上述37企业违反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将大英县汇兴林木店37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大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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