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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编号:〔2024〕51号

2024-4-28 15:08|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5| 评论: 0|来自: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摘要: {"原始ID":"4f474c3af00c4a55d1c476af3e4445bf","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8日","发布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编号":"编号:〔2024〕51号","附件":[]}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编号:〔2024〕51号

权利人杨贤军、蒋万琼因保管不善,将大英民字第7798-1号、大国用(2003)字第142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贤军、蒋万琼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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