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规范、夯实基础,不断提高食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县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现就食品小作坊“备案”转“许可”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食品小作坊的定义
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二、 食品小作坊禁止的行为
一是禁止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二是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不得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区办理地点在县政务服务中心2楼26、27号窗口,乡镇在各辖区市场监管所)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
(五)生产的主要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和品种明细;
(六)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以及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各食品小作坊经营者,若有提质改造,办理许可证的需求,请及时主动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报备,县市场监管局将安排专人上门提供规范指导服务。若无继续经营意愿者,请主动到辖区市场监管所按程序进行原备案证的注销工作。若原备案证到期又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我局将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