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编号:〔2024〕40号
权利人朱加森、钱理琼因保管不善,将大英民蓬民字第2805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加森、钱理琼
2024年4月3日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编号:〔2024〕40号 权利人朱加森、钱理琼因保管不善,将大英民蓬民字第2805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加森、钱理琼 2024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