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大不动产公告〔2024〕29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川(2021)大英县不动产证明第0011245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 | 抵押权 | 大英县蓬莱镇滨江南路1号麓溪薹7栋2楼6号 |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申请 |
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2日
不动产权证明作废公告 大不动产公告〔2024〕29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