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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农业行业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

2024-4-1 09:54|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2| 评论: 0|来自: 县农业农村局

摘要: {"原始ID":"82b29f61a2ccca25e993b71ca110ae20","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1日","发布者":"县农业农村局","附件":[]}


    2024年1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独树镇英才学校宿舍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3名儿童死亡、1名儿童受伤。1月24日,江西省新余市一临街店铺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一周之内,连续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教训极为深刻。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按照中央、省、市、县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坚决彻底整治重点场所突出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按照中央、省、市、县要求,决定在全系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充分认清当前极其严峻的火灾形势,紧盯农业行业重点领域、聚焦农业行业关键环节,精准发力、重拳除患,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切实提高农业行业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全力防范化解农业行业重大安全风险,坚决扭转大火多发连发的被动局面。通过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行动,全面排查“九小场所”、涉农在建工程项目、涉农文旅项目、涉农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种养殖场、农机监理、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办公区域、沼气工程等人员密集场所突出的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整治重点要求,切实将压力传递到各行业管理部门、涉农企业,压实最末端火灾防范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整治内容

    (一)主要任务

    1.农业机械方面。突出农机及驾驶人、机电提灌站安全源头监管,持续推进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无牌无证、过期未检、违法载人、悬挂使用无效牌证等行为;以农机专业合作社为重点,检查清单制管理情况、机具牌证及年度检验情况、机具维修保养情况、驾驶人持证、安全操作培训及日常教育情况、机具库棚等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情况等。〔责任单位:县农机监理站,县农机技术推广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农村沼气方面。重点检查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围绕户用沼气出料、清池、盖板、用气,沼气工程发酵、储气、避雷、阻火、消防设施设备等易发事故关键环节,深入开展农村沼气安全风险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局乡村治理股、县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镇畜牧兽医站〕

    3.渔业船舶方面。重点检查渔业生产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围绕渔业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登记及船员持证等关键环节组织开展生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积极配合交通运输(渔政海事)部门查处涉渔“三无”船舶,严厉打击渔业船舶违规载人载物行为;加强休闲垂钓场和渔业生产单位池埂、堤坝、进排水渠道、供电设施安全管理、垂钓环境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单位:县水产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4.畜禽养殖、屠宰,果蔬储藏方面。重点检查企业主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员工安全培训等情况,加强对畜禽养殖粪污贮存池和沼气池及屠宰加工企业、农产品产地果蔬储藏库涉氨制冷设施设备安装、使用、运行、维护等关键环节的隐患排查,严防有限空间中毒、机械伤害、触电、液氨泄漏等风险。〔责任单位:局农业产业与园区发展股、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县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中心、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站、各镇畜牧兽医站〕

    5.农药、饲料、兽(渔)药方面。重点检查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场所易燃易爆原材料、高温高压容器、危险生产工艺及粉尘集中区域的安全风险,严防爆炸风险。〔责任单位: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县水产站、县植保站、各镇畜牧兽医站〕

    6.农业园区、休闲农业(以农业生产为主体的体验观光农业)区域非A级景区、非星级农家乐、涉农在建工程项目、涉农生产设施用房方面。重点加强相对封闭农业产业园内部道路、房屋设施、农业机械等安全管理,加强重大节假日人员聚集安全防范,检查农业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安全防范预案、措施、设施设备等是否到位,非A级景区、农家乐等的游乐设施、餐厨水电气设施等生产安全排查整治,指导农业生产设施所有人(使用人)加强安全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开展隐患自查自纠,确保安全检查防范不留死角。〔责任单位:局农业产业与园区发展股、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农机技术推广站〕

    (二)参与任务

    1.交通运输领域。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涉拖拉机牌证车辆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行驶、假牌假证以及超速超载拼装改装、违反禁令标志、变型拖拉机牌证注销后仍然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农业机械生产运行。〔责任单位:县农机监理站,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

    2.特种设备领域。参与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大型涉农文旅项目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方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单位: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站、局农业产业与园区发展股、各镇畜牧兽医站〕

    3.文化旅游领域。参与配合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涉农文旅项目、非星级农家乐等职责范围内的消防隐患排查工作。〔责任单位:局农业产业与园区发展股〕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5日前)

    各镇畜牧兽医站、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结合此次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任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动员,将大英县农业行业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宣传到各行业领域、各涉农主体。

    (二)自查自纠和部门帮扶阶段(2月中旬)

    各责任单位要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隐患风险辨识,进一步细化“大英县农业行业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整治清单”建立起消防隐患整治台账,做好问题隐患闭环管理,对重点领域、重点主体开展帮扶指导。做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和整治工作。

    (三)精准执法与督导检查阶段(2月底前)

    以大英县农业行业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为抓手,聚焦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和主要检查事项,聚焦生产经营主体履职情况,深入一线开展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强力推动明察暗访,督导检查。

    (四)总结提升阶段(3月底前)

    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问题短板,系统梳理典型经验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深入分析问题隐患成因,深层次查找问题症结所在,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

    请各牵头单位于每个月20日前将《大英县农业行业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进展调度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股。(附件10)


附件:

1.畜禽粪污贮存设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屠宰加工企业涉液氨制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3.果蔬基地涉氨制冷设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4.农药生产经营环节重大隐患判定的标准

5.饲料兽药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6.经济作物大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7.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8.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9.农村沼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0.大英县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进展调度表


    附件1

    畜禽粪污贮存设施重大消防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 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畜禽粪污贮存设施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敞口式畜禽粪污贮存设施低于地面,周边未设置相适应排水沟渠。

    二、囊式畜禽粪污贮存设施未设置气体收集、燃烧装置。

    三、畜禽粪污贮存设施周边未设置有效防护栏杆。

    四、畜禽粪污贮存设施未悬挂防火、防跌落、防溺水等警示提醒标识,未配备防护救生设施用品。

    五、与畜禽粪污贮存设施相连的排粪明沟未盖漏缝盖板、排粪埋管未设置排气通风管。

    六、未对生产一线员工开展畜禽粪污处理安全培训,员工对畜禽粪污处理安全知识未完全掌握就上岗。

    七、未建立畜禽粪污贮存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定期检查维修、安全巡查、应急处置、清污报备审批等规章制度。

    八、进入粪污贮存设施未严格执行“审批通风—检测—作业”流程。

    九、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进入粪污贮存设施作业,未安排专人监护并保持实时通信。

    十、失去利用价值的粪污贮存设施未及时采取填埋、拆除等处置措施。


    附件2

    屠宰加工企业涉液氨制冷重大消防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屠宰加工企业涉及液氨制冷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液氨制冷车间未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

    二、液氨储罐区未设置喷淋系统,或在喷淋管道上直接钻孔安装喷淋装置。

    三、液氨车间未设置通风设备。

    四、液氨储罐压力表及阀门设备未按时经专业机构检验检测。

    五、液氨储存区消防通道不通畅。

    六、液氨储罐与易燃物堆场距离小于安全标准距离。

    七、未安装液氨泄漏自动报警装置。

    八、液氨制冷车间未安装应急处理设施设备。

    九、液氨设备运行时无人值守。

    十、无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未及时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附件3

    果蔬基地涉氨制冷设施重大消防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密集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附件4

    农药生产经营环节重大消防事故隐患判定的标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药(农药原药)生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附件5

    饲料兽药行业重大消防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饲料兽药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二、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性气体等易加剧爆炸的危险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四、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五、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式除尘。

    六、粉尘防爆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七、在粉碎、制粒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八、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九、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十、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附件6

    经济作物大棚重大消防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经济作物大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经济作物大棚的设计、修建、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经济作物大棚存在钢架腐蚀或者承重墙损坏、裂痕、坍塌情形,未进行修缮加固。

    三、未对经济作物大棚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更换并定期检测。

    四、经济作物大棚存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但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经济作物大棚内电力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附件7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消防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酒后、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的;

    (三)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

    (五)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六)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失,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


    附件8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信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三)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 洋渔船监测系统 (VMS) 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七)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附件9

    农村沼气安全生产重大消防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四川省农村能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及省级行业标准,农村沼气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农村户用沼气池

    (一)进出料口盖板损坏或无盖板的;

    (二)进出料口及沼气利用设施周边无明显警示标识的;

    (三)非专业人员私自下池作业的;

    (四)沼气生产、利用设施及输气管线存在漏气的,沼气池处于闲置状态但仍产生沼气的。

    二、农村沼气工程

    (一)预处理、发酵、储存、利用等设施无明显警示标识的;

    (二)沼气工程未安装阻火器的;

    (三)沼气发酵、储存、利用设施存在漏气情况的;

    (四)未设置避雷设施或避雷设施高度不足以覆盖发酵、储气设施的;

    (五)沼气工程厂区未设置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集污池、调节池、沼液储存池或未规范安装防护护栏,沼气工程未建设厂区围墙或防护围栏的;

    (七)沼气燃烧火炬安装位置与厂区未达到有效安全距离的。


    附件10

    大英县农业行业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进展情况调度表

    (局属相关单位填写)


    部 门 :                                 时间: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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