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为税务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代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经费不得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开支,继续按原渠道予以保障,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安排委托代征的零星、分散非税收入的经费,财政部门按原有方式执行。
第二十六条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代收)的各类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其征管保障工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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