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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采期内禁止在涪江河道采砂的公告

2024-2-26 10:31|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5|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

摘要: {"原始ID":"51d2b1b87ab51be2ce91e98dc17e8cc0","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6日","发布者":"大英县","附件":[]}

大英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采期内禁止在涪江河道采砂的

 

2024年第1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规范河道砂石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水发〔2022〕2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公告如下。

    一、2024年3月1日0时至8月31日24时为禁采期,禁采期内严禁在涪江河道内从事一切采砂活动(包括水采和旱采)。

    二、采砂作业停止后,采砂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弃料场进行清理、平整。采砂船舶、机具必须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离开。县交通运输局(县海事处)负责规划采砂船舶、机具的指定停泊、停放地点,督促采砂船舶、机具到指定地点停泊、停放。

    三、主汛期前,县直相关部门、回马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按照“谁设障、谁清障”原则,清除阻碍行洪安全的临时构筑物、建筑物和采砂弃料,回填群众生产、生活必经通道周围的采砂坑,在有重大安全隐患地带设置醒目的护栏及警示标志。逾期不清除行洪障碍的,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回马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依法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禁采期内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均属违法行为,县砂管办、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资金融局、大英生态环境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相关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采期间,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举报电话:0825—7824156(县水利局)、0825—3130025(县交通运输局)、0825—7820512(县农业农村局)。

    六、本公告自2024年3月1日0时起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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