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复决〔2024〕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住 所:XX。
被申请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3MB1561440X。
地 址:大英县江西路84号。
负责人:任河,该局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的《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李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的《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李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2年12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1.大英县盐井街道宝石岩村1社所征土地(2020年第6、8批次建设用地)的土地现状调查资料、土地勘测调查表、土地勘测定界图、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征地红线图、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2.大英县盐井街道宝石岩村1社所征土地(2020年第6、8批次建设用地)的社会风险评估资料;3.大英县盐井街道宝石岩村1社土地总面积是多少,其中耕地、林地、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未承包给农户土地面积各是多少;4.大英县盐井街道宝石岩村1社所征土地上的房屋调查结果确认表、向农户告知享有听证权利的告知书、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若举行过听证会,请提供听证笔录及其他听证材料;5.大英县盐井街道宝石岩村1社所征土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6.大英县盐井街道宝石岩村1社就所征土地与1社村集体、使用权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2023年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向大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大英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12日作出大府复〔2023〕35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日再次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但仍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政府信息中的“大英县盐井街道宝石岩村1社所征土地(2020年第6、8批次建设用地)的土地现状调查资料、土地勘测调查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征地红线图、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予以答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政府信息“大英县盐井街道宝石岩村1社土地总面积是多少,其中耕地、林地、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未承包给农户土地面积各是多少”答复错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6项政府信息“大英县盐井街道宝石岩村1社就所征土地与1社村集体、使用权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答复不当,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2023年10月12日,大英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于同年11月3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李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该答复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已在职责范围内向申请人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方式合法、适当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书面送达了《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李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其提供信息的方式合法、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信息的方式合法适当,请求大英县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29日,申请人通过邮件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3年4月26日,本机关作出大府复〔2023〕6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信息公开答复。2023年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李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不服再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0月12日,本机关作出大府复〔2023〕35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2023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再次作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李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的第1、3、6项政府信息答复不服,于2024年1月8日再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具有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根据情形分别答复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政府信息包括“大英县盐井街道宝石岩村1社所征土地(2020年第6、8批次建设用地)的土地现状调查资料、土地勘测调查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征地红线图、征地补偿登记汇总表”,被申请人在2023年11月3日作出的《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李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申请人申请的第3项政府信息是“大英县盐井街道宝石岩村1社土地总面积是多少,其中耕地、林地、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未承包给农户土地面积各是多少”,被申请人在2023年11月3日作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李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答复的是“大英县盐井街道宝石岩村1社土地总面积是多少,其中耕地、林地、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面积详见省政府关于大英县2020年第6、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征地情况明细表。”经审查,大英县2020年第6、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征地情况明细表仅包含当次批复征用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用地面积情况,不包含宝石岩村1社所有的土地面积情况,答复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项政府信息中关于“未承包给农户土地面积”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2023年11月3日作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李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农户承包土地数据建议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公开”,仅告知申请人向大英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公开农户承包土地数据,但未说明理由、告知联系方式。该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明显不当。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6项政府信息是“大英县盐井街道宝石岩村1社就所征土地与1社村集体、使用权人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在2023年11月3日作出《大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李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答复的是“该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建议向属地乡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未告知申请人向属地乡镇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和属地乡镇政府的名称、联系方式。该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