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省药监局《关于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川药监办〔2021〕 27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化妆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发现儿童化妆品经营环节潜在的安全风险,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等危害儿童健康的严重违法行为,保障儿童用妆安全。
二、工作重点
对经营环节的驻留类儿童化妆品(驻留类儿童化妆品是指使用后不需要清洗的化妆品)重点检查。对发现的涉及儿童化妆品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按照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严厉处罚。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宣贯工作。各市场监管所要结合此次专项检查、“315”宣传和科普宣传周,加强对化妆品(特别是儿童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宣贯培训。督促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引导公众理性认识和安全使用化妆品。
(二)开展儿童化妆品经营者监督检查。各市场监管所、各执法中队要加强对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等儿童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情况、所经营儿童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情况等;对辖区内儿童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品合规性和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检验所要根据遂宁市化妆品监督抽验计划,全力配合市局做好对辖区内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等经营的驻留类儿童化妆品的监督抽样工作。
(三)严厉查处涉及儿童化妆品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等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产品检验认定等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
各市场监管所、各执法中队要按照专项检查方案的要求,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结合辖区实际,及时摸清检查对象底数,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档案。
(二)检查实施阶段(2021年4月—8月)
各市场监管所、各执法中队、药化股要扎实开展专项检查各项工作,及时研究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对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发挥专项检查的震慑作用。
(三)总结报告阶段(2021年9月)
各市场监管所要及时总结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填写《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统计表》,梳理存在的问题,提炼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并于2021年9月10日前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大英县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统计表》,工作中如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附件: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统计表
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统计表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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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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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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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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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备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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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化妆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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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备案儿童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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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及监督抽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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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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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后监督检查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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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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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母婴用品专卖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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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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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其他化妆品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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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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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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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驻留类儿童化妆品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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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节抽检化妆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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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节抽检不合格产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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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环节抽检化妆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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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环节抽检不合格产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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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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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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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化妆品行政许可证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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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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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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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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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到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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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人罚款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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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人从业禁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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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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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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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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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市场监管所、执法中队需填报“*”号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