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司法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实现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结合我县实际,决定成立大英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委会组成人员
(一)主任
彭 波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二)委员
谢雨娟 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与标准计量股股长
黄 巧 县委宣传部外宣办干部
谢凯华 县市场监管局法规股股长
任 强 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 勇 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员因工作变动调整的,原则上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接替,报调委会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三)调解员
谢凯华 县市场监管局法规股股长
黄 巧 县委宣传部外宣办干部
刘 咏 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与标准计量股干部
刘亚林 县市场监管局法规股干部
调委会日常工作由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与标准计量股负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日常工作。
二、调委会地址
大英县蓬莱镇万福街69号市场监督管理局203室
三、调解内容
全县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调解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纠纷。
四、调解原则
(一)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期间,当事人可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合理合法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同时兼顾行业标准和商事惯例。
(三)坚持调防结合原则。注重主动预防,积极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有效维护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五、调解程序
(一)申请调解
1.人民调解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
2.调解请求、纠纷事实和证据材料。
3.其他要求的应当写明的事项。
(二)调解受理。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经调委会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调解处理。案件受理后,调委会应将案件及时交由调解员负责组织调解。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规定进行调解,应当在20日内结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委会可以依法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由双方签字确认;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英县司法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