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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

2021-9-22 09:42|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摘要: {"原始ID":"d839f3c764ba40fca6424836154e6e63","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2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文件编号":"大市监函〔2021〕123号","附件":[]}

各市场监管所,各执法中队,县局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行政处罚中合理行使自由裁量 权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对于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市场监管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要在个案中做到公平、公正、“同案同罚”、“类案类罚”,力争让每一个当事人在每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加强学习,提升能力

要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为指导,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切实贯彻《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四川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

三、说理充分,综合裁量

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来确定行政处罚的档次和幅度,对自由裁量的说理要做到说理充分,以理服人。

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进行自由裁量说理时要对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川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相关条款,对违法行为的持续情况、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涉及裁量的因素逐一说明,经综合分析后作出“从轻”或“一般”或“从重”的裁量决定。

在法定幅度以下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定的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或者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作出,在作出减轻处罚决定前必须要经过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

法制机构在案件审核时把自由裁量是否合理纳入审核范围, 对明显畸轻畸重,明显未做到“同案同罚”“类案类罚”的处罚建议提出建议纠正的审核意见。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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