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同意,现将《大英县司法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英县司法局党组
2021年6月12日
中共大英县司法局党组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编外人员(以下简称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辅助人员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考核、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经劳务公司劳务派遣至我局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协助开展司法行政业务工作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辅助人员由我局统一管理和统筹派驻。具体工作岗位人员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辅助人员必须在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编在职人员,下同)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 岗位要求
第五条 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18周岁,45周岁以下;
(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劳务派遣为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有较严重的个人不良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司法行政辅助工作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辅助人员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三)协助开展社区矫正中心相关工作;
(四)协助开展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五)协助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七)协助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八)开展文书处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九)开展心理咨询、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通信保障等工作;
(十)其他可由辅助人员开展的工作。
第八条 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结论;
(三)审核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听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服务,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我局负责建立健全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培训学习、考核考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我局负责组织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辅助人员素质。
第十三条 我局定期对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助人员奖惩及续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我局负责对辅助人员进行考核。辅助人员的考核参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由司法所及用人股室负责;定期考核按照我局的统一安排,由社区矫正管理股负责。具体考核内容和结果运用如下:
(一)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廉,重点考核综合表现和工作实绩。
(二)考核等次安排。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三)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发放、奖励、培训、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辅助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政治处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和反映。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为辅助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辅助人员自行参加岗前健康检查,由政治处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八条 辅助人员请销假制度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执行。辅助人员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年休假5天;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年休假15天。非法定事由,凡在一年内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每超出1天按50元/天扣发年终奖。请病假需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方可休假。病假证明交分管领导查验,原则上1年内累计病假不得超过1个月。其他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辅助人员辞职需按以下时间规定进行:
(一)试用期人员提前3日提出申请;
(二)试用期满后合同履行期间人员提前30日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辞职程序:
(一)辅助人员因故辞职时,应书面写明真实辞职原因,经用人股室(司法所)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政治处;
(二)辞职申请人根据批准意见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前往劳务派遣单位结算离职薪资。
(三)辞职者自《离职申请书》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之日,均视为正常出勤,须恪尽职守,遵守单位规定。如未正常上班且未与用人股室(司法所)负责人请假的,作旷工处理,由此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从辞职者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不办任何手续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单位的辅助人员,视为违反我局管理制度,按退回处理。由此给我局造成重大损失的,我局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用人股室(司法所)负责人可提出退回建议,并提前通知辅助人员本人:
(一)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违反单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三)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其他工作安排的;
(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要,参加岗位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经岗位培训后表现仍然较差的;
(六)不接受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七)工作态度差,缺乏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经多次谈话仍无明显改善的;
(八)因国家政策等调整减少辅助人员岗位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退回辅助人员时,应提前告知,其规定如下:
(一)试用期间提前3日告知;
(二)合同履行期间提前30日告知。
第二十五条 退回程序:
(一)用人股室(司法所)根据规定的退回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照辅助人员的现实能力、表现或特定事实,提出退回建议,填写《退回通知书》后交政治处;
(二)政治处提交局党组研究审批;
(三)辅助人员持批准后的《退回通知书》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前往劳务派遣单位结算薪资;
(四)拟被退回的辅助人员有权按规定的申诉渠道申诉,不得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六条 辅助人员被退回时若因没有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单位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被退回的辅助人员仍须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按相关规定在离职薪资结算中予以扣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对辅助人员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当事辅助人员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大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中若有内容与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