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为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园区制定了《关于禁止党员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要求有关股室局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
(二)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要求有关股室或单位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要求有关股室或单位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或者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
(四)严禁党员领导干部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
(五)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
(六)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
(七)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八)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九)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对有关行政监管股室或单位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十)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要求有关股室或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
(十一)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要求有关股室局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
违反以上规定,园区将依照中央纪委印发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园区无处理权的,将上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处理。
(十二)园区党员和中层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参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