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民发〔2021〕40号
大英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局机关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英县民政局
2021年8月6日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制度,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活动正常开展,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出行保障,是指局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的交通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经机关事务局批复同意保留的应急公务用车。
第四条 公务出行保障应当遵循厉行节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多措并举,分类保障,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目标。
第五条 坚持先审批、后用车的报批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支出。非公务活动或无实质内容的公务活动不得使用公务车辆。
第二章 内控管理
第六条 严格公务用车审批。公务用车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确因公务活动需要派车的,由用车股室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大英县民政局因公出差(用车)申报单》,注明公务活动事由、随行人员、用车时间、出车地点等。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务活动需要,提出拟派公务用车,县域内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县域外需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县城区出行办理公务的,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八条 建立用车登记备案制度。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对使用公务车辆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注明用车人姓名、事由、地点、天数、派车情况等。
第三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九条 一般公务出行能够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客车等)的,原则上不使用公务车辆。
第十条 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使用公务车辆。
(一) 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二)参加省、市、县级的紧急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涉密
公文交换等工作;
(三)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
(四)前往基层开展重要调研、督查活动及陪同上级领导检
查指导等活动。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在常驻地范围内加油,要在定点加油站
加油,经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登记。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加油,需同行人员签字证明并在办公室登记。
第十二条 坚持先审批、后维修的报批程序,对确需维修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前1天填写审批单,经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到指定3家定点维修点询价,选择最低报价维修点作为维修厂家,经局领导审批后,开到选定维修厂维修。车辆维修结束后,由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人员共同负责验收签字。车辆在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出现故障,确需就地就近维修的,由乘车人员证明并报办公室,经局领导同意后维修。
第十三条 从严控制和压缩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加强支出管控,努力降低运行成本。坚持公务车辆单车核算制度。实行“一车一账”,按车牌号建立单车经费台账,单独核算燃油费、路桥通行费、停车费、洗车费、维护费等运行维护费。公务车辆年检、保险等事项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费用按程序审核报销。
第四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要养成良好驾驶习惯,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的方向系统、制动系统、车灯、喇叭、雨刮等是否运转正常,机油、冷却水、电池液、轮胎气压是否充足,以确保行车安全。出差时公务车辆须停放在可靠地点或停车场保管,并锁好车门窗。
第十五条 完成出车任务后,要认真检查车辆的状况,做好车辆内外清洁,加满汽油。将车辆停放在单位固定停车位并及时报告办公室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将车辆在外停放过夜。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上下班纪律,严格签到制度,有事需完善请假手续,非休假期间一律不准饮酒,确保单位公务用车需求。
第十七条 公务车辆临时更换驾驶员的,驾驶员交接车前需共同检查车辆的车况、行车所需的证件、车上配备的物品等,经双方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方可出车。尽可能保证车辆安全正常的运行。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一律不准私自出车、公车私用,不准私自将公务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因私自出车、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车辆驾驶员承担。
第十九条 车辆驾驶员要加强交通法规基础理论学习,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车辆所有违章违规处罚均由车辆驾驶员负责。
第二十条 驾驶员要根据车辆行驶里程进行车辆保养,同时必须填写车辆行驶里程和保养内容,经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和车辆管理人员要按时购买车辆商业保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用车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办公室负责人、财务人员等按程序对用车及经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公务用车“十不准”。
(一)不准公车私用;
(二)不准损毁“公务用车”统一标识;
(三)不准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公务车辆或租赁车辆;
(四)不准使用公务车辆接送干部职工上下班;
(五)不准将公务车辆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
(六)不准用公务车辆从事与公务无关的其他事务及个人事务;
(七)不准用公务车辆搭乘与执行公务无关的其他人员;
(八)不准将公务车辆停放在超市、旅游景区、居民小区、休闲娱乐等非办公场所,非公务接待不准停靠宾馆、酒楼等;
(九)不准违反单车核算制度规定,报销因违反交通法规和管理规定导致的行政处罚或交通事故等费用;
(十)不准在单位报销私人车辆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构成党纪政纪处理的或涉嫌犯罪的,按规定报请有权机关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应参照此办法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大英县民政局因公出差(用车)申报单
附件:
大英县民政局因公出差(用车)申报单
申 报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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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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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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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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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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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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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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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室或下属单位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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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分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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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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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派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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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驾驶员 出车,驾驶 车辆保障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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