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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英县司法局党组关于印发《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12-1 15:06|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5|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司法局

摘要: {"原始ID":"92613ada66214a328732e1cd67396cdd","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9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文件编号":"大司法党组发〔2021〕46号","附件":[]}

局属各单位:

现将《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英县司法局党组

2021年7月19日


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把严管和厚爱结合起来,把问责与容错结合起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办发〔2018〕29号)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37号)等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干警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未谋取私利,但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且无主观故意,能主动纠错,可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把干警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试先行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允许试错、宽容失误,严格程序、依纪依法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英县司法局干警。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警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重点应做到“六把握、六分清”:

(一)把握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分清失误错误还是违纪违法;

(二)把握决策过程,是民主决策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分清依规履职还是滥用权力;

(三)把握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分清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

(四)把握工作依据,是界限不明还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分清先行先试还是肆意妄为;

(五)把握履职取向,是开拓进取还是无视规律、急功近利,分清积极作为还是好大喜功;

(六)把握纠错态度,是及时补救还是消极应付、放任损失,分清主动纠错还是坐视不管。 

第三章  容错适用条件和范围 

第七条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机制,容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省、市和县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

(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担当作为、履职尽责但仍然出现失误错误的,凡不违反党纪国法,不存在主观故意,没有谋取私利,未直接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第八条  干警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过程中,允许试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一)为增强司法行政机关活力和公信力,在践行为民服务、公正行政等方面改革创新实践中,敢于担当、积极创新、大胆探索、推动落实,严格执行决策程序,但由于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二)在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公证等业务办理中,严格执行了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

(三)在处置突发事件或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中,因揽责涉险、主动作为,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

(四)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五)上级尚无明确限制,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在具体实施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七)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后,能主动纠错,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八)其他符合试错容错情形的。 

第四章  容错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局属各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局党组提出书面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申请。经局党组研究后,指定局属其他单位办理。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的,所属相关单位要出具明确意见。

(二)调查核实。局属其他单位受理申请后,对照符合容错情形的,实事求是地开展调查,广泛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全面、客观、准确地作出认定,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认定反馈。根据调查结果,局属其他单位提出认定意见,报局党组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部门或个人以书面答复形式反馈处理决定,必要时可公开调查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四)备案。局属其他单位作出从轻、减轻决定的,要向政治处进行统一备案。

第十条  对于认定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局属其他单位应及时给予解释答复,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单位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容错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对于容错免责的局属各单位或个人,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局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目标考核及其他工作考核方面;

(二)干警推荐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岗位评定方面;

(三)干警考核、评先评优方面;

(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警资格评定方面。

第十二条  经认定不能容错免责,但可以容错减责的,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六章  纠错工作程序和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纠错机制,对符合容错情形,存在的过错或失误的局属各单位或个人,按照以下程序实施纠错:

(一)启动纠错。党组在作出容错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发送通知。局属其他单位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完善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于工作中存在失误、错误或过失行为的局属各单位或个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按政策使用好受到问责处理并已经改正错误、实绩突出的干警,精准容错纠错,旗帜鲜明为敢闯敢试敢担当的干警撑腰鼓劲。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采取约谈提醒、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局属各单位或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

(三)区别情况,妥善处理。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态化运用“第一种形态”,对给予容错纠错的干警要建立回访制度,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帮扶其大胆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于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核查和处理问题,要充分体现政策,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区别主观故意与无意过失,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合理解释或申辩,支持干警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三)对轻微违纪免于追究纪律责任的,通过谈心交流、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方式,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工作。

(四)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五)对曾受过纪律处分的干警,在处分期限内能积极改正错误的,应按有关规定正常任用,以体现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统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大英县司法局党组负责解释。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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