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大英县司法局责任追究制度(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大英县司法局党组
2021年6月24日
大英县司法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服务行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内部控制等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所有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首长问责制。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制度的,应当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责任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责任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的;
(二)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三)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事项进行推诿、拖延或者刁难的;
(四)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对纪检监察机关或政府效能办转办的投诉件,不认真查办,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四)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子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