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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大英县司法局“援前调解”制度》的通知

2021-12-10 09:45|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司法局

摘要: {"原始ID":"8fcd962d24d94730a50ba6218f7fe2fd","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1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文件编号":"大司法发〔2021〕26号","附件":[]}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快推进市域社会现代化,经研究同意,现将《大英县司法局“援前调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英县司法局

2021年10月11日

  

 

大英县司法局“援前调解”制度

 

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创新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方式方法,满足群众法治需求,有效节约司法成本,推进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努力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援前调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条 各基层司法所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法律援助的事项坚持“调解优先、调援结合”原则,不符合法律援助事项,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解决纠纷。

第三条 综合法律援助案件诉讼成本、难易程度、纠纷形成原因等因素,对可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采取援前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条 调解法律援助案件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法、理、情”相统一的原则开展调解,促进矛盾有效化解。

第五条 调解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按人民调解相关程序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

第六条 对调解成功的法律援助案件及时归档结案,对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及时进入援助程序。

第七条 对调解难度大的法律援助案件,及时报县法律援助中心,县法律援助中心整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等多种资源,联动开展调解。

第八条 本制度如有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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