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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7-5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环保局

摘要: {"原始ID":"7aedb4110f0448f4b2a4f1d4efb0a27f","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5日","发布者":"大英县环保局","附件":[]}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我局在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尚存在危险废物收集不规范、台账不健全、贮存场所以及标识设置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省委关于建设“绿色四川”的方针政策,全面彻底完成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切实提升我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夯实环境安全基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全面提高思想认识

  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效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承担起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环境责任和环境义务;要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当前危险废物管理是否规范已成为环保督察的重要内容,不能只算经济账,而以身试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就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落实法规制度,规范管理危险废物

  根据新《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等法律法规规定,各企业要严格落实以下措施:

  (一)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定期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环节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防治责任信息。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或派人参加一次以上针对危险废物管理的业务培训,并做好相应的培训记录;进一步使员工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熟悉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流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运输等的正确操作方法及流程,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管理水平。

  (二)按时开展危废申报和制定管理计划。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我局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当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重新申报。每年制定详细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必须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综合利用、处置措施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纸质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我局备案,当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及时报我局重新备案。

  (三)规范贮存管理。要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工作,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要有明显的间隔;严禁随意倾倒、堆放、排放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进行妥善贮存;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或《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HJ421-2008)等国家标准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得超期贮存危险废物。

  (四)依法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严禁擅自处置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利用、贮存、处置。两高司法解释中明确,“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因此,各企业还必须对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进行严格把关,并对处置过程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乱倾倒、乱抛洒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依法转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才需要申请报批,各级环保部门不再进行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实施危险废物省内跨市转移的,按照遂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省内跨市转移工作的通知》(遂环函〔2017〕119号)要求执行;实施市内转移的,参照省内跨市转移流程执行。在转移危险废物过程中,必须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名称、特性、形态、数量、运输单位、运输工具牌照、接受单位等详细信息,转移完成后按规定将转移联单纸质件报我局备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保存齐全备查,且保存5年以上。

  (六)建立管理台账。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2016年发布的新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中附件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的要求》,如实记录各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转移、处置以及利用等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09年第55号),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外,定期向我局报告经营活动情况。

  (七)强化应急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编制或更新危险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因地制宜、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相互衔接,并报我局备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包含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内容,也可单独编制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同时,建立、健全应急演练机制,每年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内容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对于危险废物年产量10吨(含)以上的企业应有详细的演练计划和演练的图片、文字或视频资料以及总结材料等,对于危险废物年产量10吨(含)以下的企业应做好应急演练的图片、文字或影像资料的收集。

  (八)规范内部处置。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完成环保“三同时”验收,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定期开展自查考核,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务必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制订整改措施,认真分析原因,确保整改到位。特别是以下情形:一是贮存设施不规范的,必须尽快落实“防雨、防渗、防扬散”、规范张贴标识标牌等措施。二是贮存时间超过一年的,必须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尽快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贮存危险废物时间确需延长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是未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并委托处置的,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委托处置行为,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按要求完成转移;四是危险废物种类识别不全的,必须按照新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认真筛查,规范处置;五是危险废物转移不规范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各企事业应建立和完善自查长效机制,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我局将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纳入重点监管内容,并将不定期地组成检查组开展危险废物重点企业监督管理,不断加大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全面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对未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责令停产整治;对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大英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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