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大英县社区矫正“三项制度”(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英县司法局
2021年7月23日
大英县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严防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和违规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是指利用移动通讯网络,集成即时定位、电子围栏、轨迹回放、警示报警等功能,通过社区矫正对象手机终端、QQ、微信和综治“雪亮工程”等系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位点验的监督管理方式。
第二条 社区矫正管理局信息化核查工作以“四川省社区矫正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社区矫正平台)为主体,以QQ、微信和“雪亮工程”等为辅助,各司法所信息化核查率要达到在册社区矫正对象100%。
第三条 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受委托的司法所运用信息化核查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各司法所使用社区矫正平台、QQ、微信和“雪亮工程”核查情况。
第四条 受委托的司法所承担信息化核查日常工作,督促社区矫正对象按要求通过手机APP签到打卡,每周安排专人通过社区矫正平台核查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APP签到记录、定位信息和警报信息,巡查是否存在不假外出等违规情况,建立信息化核查台账并于每季度末将情况报告局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局不定期通过社区矫正平台抽查各司法所信息化核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属下列情形的,应当纳入信息化核查监管对象:
(一)根据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为严管等级的;
(二)涉及暴力犯罪、多次犯罪、毒品犯罪和涉黑恶犯罪的;
(三)申请请假外出的和被批准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
(四)社区矫正余期一年以上的;
(五)其他认为应当纳入信息化核查对象的。
第六条 社区矫正管理局或受委托的司法所要与社区矫正对象签订《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化核查告知书》,告知手机信息化核查定位方式和要遵守的规定,并存入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档案,监督社区矫正对象按照规定报告情况。
第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随身携带被纳入信息化核查的手机终端,保持24小时全天候通讯畅通,不得人机分离,不得因欠费停机,不得私自删除信息化核查APP。因电量不足造成关机的应在半小时内恢复电量开机,接到信息化核查指令后要在15分钟内回复即时情况。
第八条 违反信息化监管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训诫;违反信息化核查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或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给予警告。
第九条 信息化核查对象有下列情形的,社区矫正管理局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化核查解除手续。
(一)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的;
(二)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
(三)变更执行地迁出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
(五)其他原因应当解除手机信息化核查的。
第十条 开展信息化核查等工作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不得向其他单位及无关人员泄露社区矫正对象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