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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执法中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9-22 09:45|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摘要: {"原始ID":"43bf575222e84ea69aa271c92495a9f5","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2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文件编号":"大市监函〔2021〕124号","附件":[{"Filepath":"/documents/18825310/19328935/9444781433371272.docx","Name":"附件1.docx","Filetype":"docx"},{"Filepath":"/documents/18825310/19328935/4026085369509491.docx","Name":"附件3.docx","Filetype":"docx"},{"Filepath":"/documents/18825310/19328935/8282937460280063.docx","Name":"附件2.docx","Filetype":"docx"}]}

各市场监管所,各执法中队,县局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局法规股。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在行政执法中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我县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市场监管执法 领域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推广大英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 号)和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原则

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二、适用范围

对涉及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注册登记、产品监督抽查、电子商务监管、广告监管等事项的违法行为普遍适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事项中不涉及安全隐患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

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及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处理。

三、适用条件

设置合理的“纠错期”,给予违法行为当事人合理的自我纠错机会,对列入不予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设置必要的“过渡期”,对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给予必要的自查整改机会,列入减轻或从轻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有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

四、“三张清单”的定义

免罚清单:免罚是指对确认为轻微违法行为的,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属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涉及市场 监管10个领域,共计85项。

减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是指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但罚款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的30%。减轻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10个领域,共计55 项。

从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是指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轻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10个领域,共计50项。

五、附则

(一)本意见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三张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 号)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本意见由大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英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1版)

2.大英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 (2021版)

3.大英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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