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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镇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

2017-11-24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天保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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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天府发〔2017〕200号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保镇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

  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饮食安全。《天保镇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大英县天保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4日


天保镇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

  工作方案


  按照中、省、市以及《大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8部门关于印发 <大英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活动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内容

  1.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行为。

  2.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虚假声称行为。

  3.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性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5.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治措施

  (一)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天保镇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治工作重大问题,研究重大事项,部署重大行动,督促检查各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的整治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

  组 长:王 涛(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漆长洪(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梁 剑(镇党委副书记 )

  刘 柱(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

  谢丰懋(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

  王 静(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

  王 霞(副镇长)

  成员: 姜军(片区食药所所长)

  刘 源(天保派出所所长)

  景 平(片区工商所所长)

  周 兵(镇安办工作人员)

  杨 茂(镇食安办工作人员)

  刘 旭(镇食安办工作人员)

  彭 涛(镇财政所所长)

  杨瑷菱(镇党政办干部)

  唐 科(镇综治办干部)

  李恒(镇文化宣传中心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食安办,由王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周兵、刘旭、杨茂为工作人员,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1.镇食安办。负责整治工作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评估考核,组织发布我镇整治工作重要信息,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办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天保派出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3.片区食药所。指导全镇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强化落实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组织实施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配合工商所开展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指导镇食安办做好行刑衔接工作,从严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开展食品、保健食品科普宣传。

  4.片区工商所。落实《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直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食品、保健食品经营环节市场秩序,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查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广告,强化广告监测监管。综合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

  5.镇文化宣传中心。配合工商所开展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开展食品、保健食品科普宣传。

  (三)落实主体责任

  1.督促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食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督促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保健食品。

  3.督促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履行法律责任,对利用其平台、场所从事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活动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督促广告发布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对于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督促进口食品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对其进口的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以及标签标识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加大排查力度

  1.开展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排查。在生产环节,重点检查有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在经营环节,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2.组织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进行排查。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营销产品中的标签标识、网页宣传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由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外网站,由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3.重点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功效、虚假宣传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重点检查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以及标签标识虚假声称等问题,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检查力度。检查发现问题产品时,一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主动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要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 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4.加大对食品虚假宣传、功能声称等违法广告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电视、广 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报经省食药监局批准同意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食药监局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由县工质局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共治。通过科普宣传,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健康养生意识,提高对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的辨识能力。要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加强正面引导,鼓励消费者投诉举报,及时揭露和曝光违法行为,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三、时间安排

  (一)检查整改阶段(2017年11月—12月)。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和本方案规定,完成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责令问题单位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

  (二)夯实工作阶段(2018年1月—6月)。积极夯实前期工作成效,持续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做好省市县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责任意识。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是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要求,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配合,强化属地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严厉查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持续深入推进。要结合全镇前期开展的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活动,扩大范围,完善措施,查漏补缺,继续保持打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巩固专项治理行动成果。

  (三)积极宣传引导。借助科普亭台、镇村广播以及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食品、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

  (四)加强部门联动。要按照“两法衔接”和部门联动要求,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发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督导考核。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将纳入2017年对各村(社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对工作不落实,将逗硬问责。

  大英县天保镇党政综合办公室2017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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