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内部制约监督方法,包括
(一)日常监督控制。局党组应对局属各单位遵守和执行职责范围内相关制度、流程情况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专门监督控制。局属各单位应依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对单位、人员遵守和执行制度、流程情况实行专门监督检查。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应不定期将职责范围内涉及的风险点识别、定级、应对措施等情况向局党组报告,由局党组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开展内部制约监督自我评估,针对发现的各类风险事项或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形成评估报告向局党组报告。
第十条 实现内部制约监督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巡察、绩效管理、干部考核等工作有机接,强化问责机制,增强内部控制运用实效。
第十一条 本机制由中共大英县司法局党组负责解释。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对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