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从严管理监督领导干部,规范县退役军人局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执行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领导干部决策和执行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局党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领导干部决策失误和执行不力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决策者责任。
1.未按规定开展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制定比选方案进行决策,或违规干预以上程序,造成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2.未向党组班子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3.未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擅自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要求,以个人意志改变集体决策、决定的;
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违反资金管理办法,违规插手优抚安置、义务兵优待金、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等退役军人事业专项基金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决策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第五条 在决策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行者责任。
1.无故拖延不执行或不按正确执行重大事项决策的;
2.擅自改变党组决策、决定的;
3.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执行决策过程中处置失当,致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涉稳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5.执行决策不作为或者在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6.其他在执行过程中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本制度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诫勉、警告、严重警告等处理。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本制度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责任人的职责范围,明确划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