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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4-30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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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府办发〔2020〕3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

  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五届5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

  
  大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严格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程序,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程序规定的通知》(遂府办发〔2019〕5号)和《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大府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根据《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大府发〔2019〕10号)要求,我县单独设立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结算审核中心”),由财政部门管理,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交由结算审核中心办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是指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由结算审核中心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结算审核机构”)对项目进行结算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内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结算资料和审查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完成审核后,由结算审核中心管理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最后由结算审核中心或结算审核中心委托不同于复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审核。

  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管理和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结算审核结论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分别为土地整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桥梁、水利工程等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结算审核的依据和范围

  第七条 结算审核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审核、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清单计价规范、定额和其他规定;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图、竣工图、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四)项目结算审核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八条 结算审核的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依法举债或融资取得的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结算审核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结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合理性等审核;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增减工程量、签证及索赔等情况审核;

  (三)审核与工程价款结算和合同执行相关的其他因素和内容,各项费用的计取、人工和材料价差等。

  (四)其他。

  第十条结算审核的方式:

  (一)项目结算的审核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审核和对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单项审核;

  (二)其他方式。

  第四章 结算审核的程序

  第十一条结算审核程序:

  (一)项目达到竣工结算审核条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政府请示结算审核,项目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报送结算审核中心审核;

  (二)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结算审核中心全面了解、熟悉项目相关情况;

  (三)制定项目结算审核计划,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核;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资料和项目的具体情况;

  (五)根据施工合同、工程资料、项目现场及国家标准的清单计价规范和定额、地方规定等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六)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向结算审核中心汇报,结算审核中心根据审核业务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

  (七)社会中介机构受结算审核中心委托,按照项目主管单位提供的完整项目资料和项目现场实际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结算审核意见,结算审核中心将初步结算审核结论书面征求项目主管部门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初步结算审核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核对并书面签署回复;5个工作日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初步审核结论没有异议;

  (八)根据结算审核初步结论、项目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县财政部门出具结算审核结论并签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县财政部门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抄送相关部门;

  (九)及时整理审核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审核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送审资料:

  为确保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报送项目结算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政府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送审资料清单》(见附件1)与结算审核中心签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资料承诺书》(见附件2)。

  第五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业务,指导结算审核中心的业务工作;

  (二)负责协调结算审核中心在政府投资结算审核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面的关系;

  (三)审核批复结算审核中心报送的结算审核结论;

  (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工作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五)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支付结算审核费用。

  第十四条结算审核中心职责:

  (一)根据《大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工作;

  (二)负责管理社会中介机构;

  (三)会同财政部门相关股室对需要出具竣工决算报告的项目进行决算批复。

  第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配合结算审核机构开展工作;

  (二)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核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结算审核机构作出的结算审核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结算审核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投资结算审核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审核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的结算审核任务再委托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三)编制完整的结算审核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结算审核人员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对结算审核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结算审核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结算审核项目的有关情况;

  (八)项目结算审核资料由结算审核中心统一组织交接,严禁社会中介机构及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接洽审核事务和直接接收项目相关资料。社会中介机构须从结算审核中心获取项目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在项目审核过程中,若确需项目主管部门增补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结算审核中心书面告知;

  (九)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结算审核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结算审核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结算审核人员要求、项目结算审核的复核、结算审核报告质量控制、结算审核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项目结算审核人员要求:

  (一)项目结算审核应配备相应的专业审核人员,根据结算审核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审核负责人、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审核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审核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审核人员参加;

  (三)审核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审核,审核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结算审核中心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要求采购结算审核业务社会中介机构联合体。

  第二十条结算审核实行回避制度,审核人员与被审核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审核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项目审核的复查:

  (一)结算审核中心根据工作重点,对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复核比例不得低于10%;

  (二)项目审核的复核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

  第二十二条审核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审核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审核情况和结果,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审核报告经过复核后,交财政部门审定签发;

  (三)审核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审核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审核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核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审核档案管理是指对审核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审核资料包括被审核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审核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的原始资料,审核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报告,被审核单位反馈意见,审核报告等;

  (三)项目审核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审核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结算审核时间要求和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结算审核时间要求:

  县政府投资结算审核中心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当按以下规定时间完成项目结算审核。

  (一)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二)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三)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四)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若项目主管部门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供必须的结算审核资料,经结算审核中心函告后仍不能提供完整的结算审核资料,结算审核中心可以将项目结算审核事项予以退回。

  第二十五条结算审核费用的支付: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结算审核中心的审核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结算审核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向被审核的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五章第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职责”和第六章“结算审核报告的质量控制”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考核,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结论达不到委托要求,在结算审核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结算审核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须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可以终止委托业务;

  (三)结算审核费用按季度支付。每次支付应支付费用的70%,剩余30%部分作为结算审核质量考核额度,在下一个季度根据考核情况支付;

  (四)费用标准:按政府采购中标合同支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送审资料清单

  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资料承诺书

  附件1

  政府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送审资料清单

  (1)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的请示和相关批示;

  (2)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盖章);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复印件,建设单位盖章);

  (4)招标或政府采购文件(招标或采购清单,复印件,建设单位盖章);

  (5)投标文件(工程投标文件原件,装订成册,投标报价书电子版);

  (6)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建设单位盖章);

  (7)合同文件(原件,装订成册);(工程、设计、地勘、监理、招标代理合同);

  (8)建设单位出台对该项目的相关文件;

  (9)工程结算书(建设、施工单位盖章,编制人员签字、盖[资格]章);

  (10)工程量计算书(原件、广联达、斯维尔软件格式电子版);

  (11)钢筋计算书(原件、广联达、斯维尔软件格式电子版);

  (12)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单位盖章);

  (13)工程竣工图纸(建设签字盖章,施工单位盖[竣工图]章);

  (14)工程设计变更(原件,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盖章,设计人员签字);

  (15)工程签证(原件,工程数量需要有计算过程、附图,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和盖章);

  (16)结算书电子版(宏业清单计价GCF);

  (17)工程竣工图电子版(CAD格式);

  (18)工程变更批复资料(《大英县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审批资料及变更内容详细清单);

  (19)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20)图纸会审纪录(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盖章);

  (21)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批准);

  (22)工程洽商纪录、会议纪要(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

  (23)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建设单位施工指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

  (24)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及影像资料(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

  (25)财政评审资料(宏业清单计价GCF,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盖章);

  (26)财政评审报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盖章);

  (27)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

  (28)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

  (29)甲方提供材料证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

  (30)其它结算资料(相关人员签字,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盖章);

  (31)业主提供施工日志、及监理日志(建设、监理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

  以上资料装订成册,统一编码,加盖骑缝公章。

  附件2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资料

  承诺书

  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中心: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相关规定,我们提供了项目的结算审核资料、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详见:政府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送审资料清单),并作以下承诺:

  我单位对提供的结算审核资料、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负责人(签名):

  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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