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党员组织观念和自觉交纳党费意识,切实做好党费收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党费收缴工作重要性
及时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应尽的义务,按时收缴党费是基层党组织应尽的职责。各基层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把党费收缴工作作为扎实推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式,作为衡量每名党员党性修养最基本的标尺。针对部分基层党组织收缴党费不及时、不按标准收取党费,个别党员交纳党费的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各基层党组织务必认真清查本单位党员党费交纳情况,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把党费收缴规定和标准向广大党员讲清楚,确保顺利完成党费收缴工作。
二、严格规范党费收缴标准
1.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固定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3.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5.在农村从事普通农牧渔民生产的农民党员,党组织关系在村(社区)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按比例交纳党费。领取固定工资的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干部、村(社区)干部,以每月的固定收入为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党组织关系转接至村(社区)的离退休党员,严格按照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标准交纳党费。严禁党员因退休或党组织关系转移改变交纳标准,严禁村(社区)党支部不收取农(居)民党员党费,严禁采取党支部书记垫交或公款集中支付的办法替党员垫交党费。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按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7.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党费或免交党费。
三、切实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一)准确核定党员应交纳党费数额。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区分不同党员的收入构成,确定计算基数。要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分支部打印成册。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将交纳党费作为支部主题党日活动重要内容,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依据,教育引导党员自觉、主动、及时足额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对无故拒交党费或故意拖延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基层党组织要按照党内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二)及时完成党费收缴工作。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党员党费收缴工作,党员每月20日前按规定向各党支部足额上交一次党费;各支部每季末月20日前将收缴的党费存入局经开区党费专户,各党支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截留。党费收缴统计表由基层党支部每月分别统计,并签字盖章,每半年汇总集中向园区党工委上报一次。
(三)强化党费交纳监管。各基层党组织也要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要求,通过支部大会、党务公开栏等方式将本单位党员交纳党费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园区党工委将坚持把党费收缴工作纳入各级各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和党支部书记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园区党工委将不定期对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工作开展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截留、挪用党费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中共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