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2021-11-23 14:31|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0|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摘要: {"原始ID":"0f05450a53b24effa6a28329ebd28044","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3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16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

3.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标签违法问题;

4.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附表2

承 诺 书

NO: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执法人员                在     年   月   日发现我(单位)存在                     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纠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我(单位)系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未隐瞒非“首违”相关事实。

2.我(单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qrcode
手机扫码,畅快体验!
123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