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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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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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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
3.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标签违法问题;
4.未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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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承 诺 书
NO: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执法人员 在 年 月 日发现我(单位)存在 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向我(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我(单位)予以纠正。
我(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我(单位)系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未隐瞒非“首违”相关事实。
2.我(单位)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做到诚信守法经营。
若我(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