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遂宁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按照《中共大英县委办公室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函〔2021〕16号)要求,根据职责分工,现将《大英县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快速维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8月30日
大英县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快速维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方案
为加快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反应,为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授权、快速确权提供优质服务,落实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建立健全并推广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进一步优化和提升营商环境,现就建立加快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反应、快速维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实施《遂宁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推进加快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反应、快速维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为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引领和支撑。
二、总体目标
按照“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总体要求,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对内激励创新、对外促进开放的重要作用。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
1.畅通覆盖全县的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渠道。依托大英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邮件、短信、微信、面访等多种渠道,受理知识产权投诉举报。适时开展市场巡查、专项行动和重点查处,进驻重点展会,根据需要设立临时性现场投诉举报工作站,方便投诉举报。
2.快速立案。接收投诉举报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信息录入到知识产权投诉举报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依法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补充相关材料并说明原因。
3.快速查案。行政办案机构在立案后应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核查。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分别作出拟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结案、移送其他部门等处理建议,依程序审核后形成处理决定。
4.快速结案。行政办案机构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公正结案。案情简单案件应在30日内结案,一般案件应于60日内结案,跨区域和案情复杂案件一般应于90日内结案。
(二)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
1.为专利快速审查、快速授权、快速确权提供便捷服务。
(1)支持有条件的市场主体在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
(2)指导专利申请人在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审查范围,按照《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所述要求进行专利申请。
(3)广泛发动,积极组织电子信息和装备制造行业市场主体,依托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通过预审快审通道进行专利申请。
(4)支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优先通过预审快审通道进行专利快速审查、快速授权和快速确权。
2.建立落实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
(1)维权案件受理渠道。一是知识产权职能部门依职权受理,二是通过大英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邮件、微信、信函等方式,三是上级交办,四是外地移送。
(2)快速维权接受范围。接受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的维权援助案件。
(3)快速立案。接受维权请求后,对属于接受范围的案件依职能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对属于接受范围但依职能需要移送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并实现部门联动促进快速维权形成合力。
(4)快速查案。知识产权职能部门依托官方网络渠道、当事人提交的知识产权证明书面等快速证明知识产权权属。明确权属后,立即启动调查,快速查明侵权行为,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快速制止侵权行为。
(5)快速结案。快速维权案件原则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依法作出处理。在查明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及时结案,电商案件应于48小时内结案。一般案件应于30日内结案。复杂案件应在60日内结案。
(6)注重重点领域快速维权。加大对电子信息、食品饮料、锂电新材料、农业农产品等领域的维权力度,提升维权效率。
(三)建立推广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大英县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流程图
1.建立纠纷解决公证机制。引入公证机构,对部分案件实行电子取证后进行公证,解决部分知识产权纠纷取证难问题。
2.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纠纷解决机制。开展行业自律,发布行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构建行业、产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预防+调解”工作格局。
3.建立纠纷调解员回避机制。推行调解员公示制度,调解前告知调解员信息,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对调解员提出回避,确保调解公正。
4.建立对调解异议的救济机制。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发生错误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依法作出新的裁定,以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依法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审查中发现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调解的,在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取证,并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5.建立知识产权运用与转化机制。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相关运行经验、成果及纠纷案件信息进行分析,探索新常态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模式、新机制,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通过开展分析和预警服务,为行业、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决策依据,降低侵权风险和纠纷,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